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监事职务自动免除。同时,《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公司拟对《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2、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四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 | 第四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邮
政编码215100。 |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担任法定代 |
| |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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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1元。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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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盛科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由公司发起人按照其在盛科有限的出
资比例对应的盛科有限截至2021年2月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额认购。公司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具体
如下(因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
四舍五入的原因加总后可能和100%会略有
差异):
…… |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盛科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由公司发起人按照其在盛科有限的出
资比例对应的盛科有限截至2021年2月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额认购。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360,000,000股、每股金
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具体如下(因持股比例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加
总后可能和100%会略有差异):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000,000股,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000,000股,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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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
|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他人(含员工)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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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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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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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
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
收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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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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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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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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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
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
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
| 结构。
…… | 的股权结构。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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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 |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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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
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
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
或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
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
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
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
十四条。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
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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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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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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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豁免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股东会审议的规定。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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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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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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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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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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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名,第二届及
以后每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第二届及以后
每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
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 第六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及提名人的声明或承
诺提交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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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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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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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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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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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参加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股东会召集人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参加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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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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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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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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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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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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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或者列席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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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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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 |
| | |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
由发起人提名。其余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为避免异议,在任何情况下,单一股东
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2名;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的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及提名人的
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公司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
下规则:
……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其拟选举
的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
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
表决权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
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
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且当选候选人所获同
意票数应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
数。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
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
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
数时,即实行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
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
当选为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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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
以下规则:
……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
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数
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
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
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
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
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
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
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
董事或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
到少依次当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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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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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
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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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异议股东或
其代理人可以参与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 |
| | |
|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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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上述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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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
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
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
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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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
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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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公司时生效: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及不竞争承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及不竞争承
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任
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后,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
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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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除职工代表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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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选举产生。
…… | 的董事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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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 | |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购权等);
(十)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批准
的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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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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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长职务,
董事长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长职务,
董事长未指定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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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 | |
|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
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 |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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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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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
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
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
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
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
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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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
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全体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
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
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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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
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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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届次、地点、方式
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
况;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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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受聘可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董事受聘可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规定、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处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处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签订的其他
协议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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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符合法律、法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 |
| 规和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
过。
3、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
2、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 | 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4、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
的其他情形。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2、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3、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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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
2、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
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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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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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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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
| |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
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
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和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和网站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
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报
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
露信息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
露信息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 |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二条(一)(三)(四)(五)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本规定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因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和
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报纸和
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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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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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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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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