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2:4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新媒体平台;
12、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沟通,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治理、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的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相关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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