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2:41:30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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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并说明离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员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或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
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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