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00220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 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 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财务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在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已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 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报告义务 人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9.股权激励事项; 10.破产清算、重整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新公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 变化,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0%以上等);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14.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16.公司计划合并、分立; 1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无明确规定,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 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 述任一进展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 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 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时; (四)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 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子公司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 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是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 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 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送资料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进行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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