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00220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2:25:31 中财网
原标题:*ST交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的规
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
有关制度的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归母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总收入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归母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
错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年报其他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主要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说明;
(二)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但
未进行说明;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计算存在错误,
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不符且未
进行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年报其他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重大诉讼、重要承诺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三)重大合同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含股权)
购买及出售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披露或出现错误和遗漏,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重大合同、重大资产(含股权)
的购买及出售的标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相关事项的界定为准。

第九条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
标准:
(一)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
露业绩不一致,包括原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归母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归母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归母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三)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差错情况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补
充和更正公告。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当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财
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相关部
门配合,收集、汇总相关资料,拟定整改措施,研提责任追
究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按职责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定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重大差
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若有)、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拟定的书面材料应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在审计委员会出具专门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移交公司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处
理。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差错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
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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