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00220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2:25:31 中财网
原标题:*ST交投: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
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任职资格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
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交所有关规
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
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权利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
司制度中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一)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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