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002200):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2:25:30 中财网
原标题:*ST交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
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益变动;
(十五)要约收购;
(十六)证券发行;
(十七)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八)股份回购;
(十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中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
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展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
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
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
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
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
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记录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内容,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

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与重大事项
相关的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
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
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送、报
道、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
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范围相关业务时,应签
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存在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
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等违规情况以及
相关人员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
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及时进
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 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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