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300018):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0:10: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元股份: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的审批权限: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本条第(四)项另有规定除外。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股权类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的事项,由总裁审批。

关的资产由总裁审批,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的,仍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低于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第三条至第六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交易前的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报告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属于董事长批准的资产处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公告
(一) 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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