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00240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本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在年报中披露董事会对有关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停职、降职; (四)要求赔偿损失;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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