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为大津重工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了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鉴于项目生产需求提升,大津重工拟重新向苏州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3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12,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对原综合授信及保证合同的更新及扩额,另新增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为大津重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7,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了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17,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鉴于项目生产需求提升,大津重工拟重新向南京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76,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开具银行保函、银行流贷、外汇衍生品等事项。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含)7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对原综合授信及保证合同的更新及扩额,另新增担保额度为59,000万元人民币。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546 46 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2025 2025-033 071 《关于增加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 )。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2012 12 24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2.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12,000万元人民币。 4 、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4.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 (二)序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甲方)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7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生效方式:甲方以实物印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6 、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13,881.74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10,231.8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147,182.36329,812.85 2025 11 14 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万元(以 年 月 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7.54%。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398,812.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0.50%。后续经营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 。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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