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璟制药(688266):泽璟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7:46:01 中财网
原标题:泽璟制药:泽璟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草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者对投资者决策
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交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条例》、《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
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制度中“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应具有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相关术语所赋予的
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
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公司
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
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
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
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
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
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
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草拟、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根据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
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
(三)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
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
以配合。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
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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