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峨眉山A(000888):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22:26:13 中财网
原标题:峨眉山A: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名都166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A座29楼、30楼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1
第二部分 声明.............................................................................................2
第三部分 释义.............................................................................................3
第四部分 正文.............................................................................................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三、收购方式.............................................................................................15
四、资金来源.............................................................................................17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8六、后续计划.............................................................................................18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1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8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8十、结论意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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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第一部分 序言
致: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四川致
高律师事务所接受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
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将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的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无
偿划转至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峨
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2.59】%的股份,有关事宜而
编制的《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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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
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
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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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进行上报或者披露。

第三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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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释义
收购人、申请人、 乐山产投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国投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国资委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峨乐旅集团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峨眉山股份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无偿划转乐山市国资委批准乐山国投将其持有峨乐旅集团90%的 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产投
本次收购无偿划转完成后,乐山产投间接持有峨眉山股份共计 32.5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乐山市 国资委
《无偿划转协议》2025年11月10日乐山国投与乐山产投签署的 《无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乐山产投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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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项目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第四部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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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3407254W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大道276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洪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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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1-11-20
经营期限2001-11-20至无固定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收
购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的检索记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权控制关系:
乐山产投股东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100%。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乐山
市国资委,其基本信息如下:

实际控制人名称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
3.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收购人外,收购人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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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直接持股 比例经营范围
1乐山高新投资 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500,000.00100%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 (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城市 绿化管理;广告发布;初级农产品收购;木 材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护理机构服务(不 含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 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电线、电缆 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 水泥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器 辅件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包装专用设 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 用权租赁;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物 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河道采砂。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乐山科创产业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500,000.00100%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 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城市绿化 管理;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销售;林业产 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 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陶瓷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水泥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电器辅件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包 装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仪器仪表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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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乐山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200,000.00100%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乐山交通投资 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200,000.00100%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 养护;公共铁路运输;港口经营;公共航空 运输;民用机场运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非煤矿山矿 产资源开采;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建筑材料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5乐山城市更新 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100%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河道采砂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市政设施管 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乐山大佛旅游 投资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156,500.0096.81%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游览景区管理服务;旅游咨询;实业投资 ;住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销售工艺品(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日用品、食品、建材;餐饮服 务;索道客运、汽车客运;机械设备、植物 盆景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建筑装 饰及设计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不含 危险品)、物业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 景点开发和经营;旅游、农业投资;建筑施 工、市政工程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艺术 表演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内河旅客、 客运轮渡运输;港口经营管理;河道疏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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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峨眉山旅游投 资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160,000.0093.75%住宿、餐饮服务;索道客运、汽车客运 ;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植物盆景、 文化及日用品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仓 储(不含危险品)、物业服务;销售食品、 百货、日用杂货、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其 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工 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票务服务 ;旅游、农业投资;旅游景点开发和经营;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 ;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旅游景区管理;艺术 表演服务;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行社 及相关服务;地基基础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沥青路面铺筑、 商品混凝土及原材料生产、销售;水泥制品 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特种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 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 工程、机电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设计与施 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地质灾 害治理;土地整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乐山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核心企
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直接持股 比例经营范围
1乐山国有资产 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1,000,000.0090.58%在授权范围内以独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 资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乐山国有资本 运营有限公司9,900.00100%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对所投资的股权和 资产进行管理。
3乐山市兴业投 资有限公司7,486.76100%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4乐山市国信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100.0090%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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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index.jsp)、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重大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
占收购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工商档案及收购人出具
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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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名都路166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1栋29楼-30楼 610041主页: http://www.chih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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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吴远洪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中国四川乐山
尹强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中国四川乐山
徐强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中国四川乐山
张彬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四川乐山
程志宏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四川乐山
曾媛副总经理中国四川乐山
金向东董事中国四川乐山
梁成军董事中国四川乐山
秦大明董事中国四川乐山
陈勤董事中国四川乐山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为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截止2025年三季报
公告: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持股比例股东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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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电力600644.SH17.92%乐山国投
根据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显示,乐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故,收购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收购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山
产投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与乐山市委、市政府对市属国企改革发展的战
略部署高度契合,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国资监管相关要求,
不仅有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还能为乐山产投的发展注入
强劲动力,显著提升其投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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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根据《收购报告书》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有助于
乐山产投集聚全市优质国有资源,以股权运作、价值管理、
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为手段,实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
领域引领国有资本,助推乐山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或
处置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
排除因收购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承诺将严格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乐山市国资委批准
2025年9月28日,乐山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市属国有
企业有关股权划转的通知》(乐国资便笺〔2025〕103号),
同意乐山国投将持有的峨乐旅集团的全部股权以账面价值
划转乐山产投。

2.乐山国投主要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9月29日,乐山国投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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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乐山产投。

3.《无偿划转协议》签署
2025年11月10日,乐山国投与乐山产投签署《无偿
划转协议》,同意乐山国投将其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无
偿划转至乐山产投。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收购系收
购人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乐山国投持有的峨乐
旅集团9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峨眉山股份的股份。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0日,乐山国投与乐山产投签署《无偿
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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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划入方: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划出方: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划转标的
划出方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

3.划转基准日
2024年6月30日。

4.职工安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峨乐旅集团所聘员工劳
动关系保持不变。

5.债权债务处置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峨乐旅集团在划转基准日之前及
之后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峨乐旅集团享有和承担。

6.交割条件
(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本次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3)本协议项下划出方的陈述与保证仍保持真实有效。

7.协议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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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为无
限售流通股。根据中证登查询结果,峨乐旅集团持有的峨眉
山股份534283股被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除上
述情形外,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
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因本次收购系收购人乐
山产投间接收购,即持有峨乐旅集团90%股权的方式进行间
接收购,并非直接收购峨眉山股份的股份,不涉及峨眉山股
份股权的变更,故峨乐旅集团持有的峨眉山股份的部分股份
被冻结对本次收购的实施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或者法律障
碍。

四、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因此,本次收
购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
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涉及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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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无偿划转协议》,乐山国投将
其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产投,从而
乐山产投间接持有峨眉山股份171,721,744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32.59%,无偿划转后实际控制人仍为乐山市国资委。

乐山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股权划转的
通知》(乐国资便笺〔2025〕103号),同意乐山国投将持有
的峨乐旅集团的全部股权以账面价值划转乐山产投,批准本
次无偿划转。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超过3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峨眉山股份的股份。

六、后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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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外,收购人目前
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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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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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无其他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
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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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
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保证上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
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
上市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
任或解聘,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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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
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除正
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
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
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
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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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涉上市公司的决策
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
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
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
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不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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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
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
乐山市国资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系集景
区门票、索道、宾馆饭店、茶业、演艺、旅行社、旅游商品、
广告传媒、旅游大数据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为一体的综合
性文旅企业。本次收购前后,控股股东峨乐旅集团及下属企
业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并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划转实际控制人乐山国资控制的资产范围未发生
变化,收购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减少以及避免后续潜在的同业竞争,乐山产投出具
《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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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函》,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新增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未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
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
或避免。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不损害峨眉山股份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于乐山产投对峨眉山股份拥有控制权期
间持续有效。如因乐山产投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峨眉山
股份造成损失,乐山产投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
等都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次收购前后,系被相同的实
际控制人控制。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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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
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避免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
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关联企
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
司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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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
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而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收购人出
具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
司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收购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
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
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收购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收
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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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事
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书》内容
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经办律师签字:
周杰 程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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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罗俊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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