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修订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公司董事会另行
作出决议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董事长,其产生、变更办法按照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产生、变更的相关条款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
| |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
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
| 董事会秘书。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
|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
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
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
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对
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
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其他处分。 |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四)除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除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
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
|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更。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
|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 删除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 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
|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
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
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
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
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
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
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
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回避表决
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另外,也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股东
大会的决议或者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另外,也可
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
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
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表决。 |
|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
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
|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
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
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指明
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
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之时。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
|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中非职工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如果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300人,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
|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前一直有效;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
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或
股东大会另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或股
东会另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在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关联交易、其他交易等方面事项的
权限如下:
(一)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对外投资
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事项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
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股东大会批准;除
按本章程规定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的对
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
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属于法律法规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在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关联交易、其他交易等方面事项的权限
如下:
(一)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对外投资
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事项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本章
程规定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按规定报股东会批准;除按本章程规定
应经股东会批准的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
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绝对值的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
| 或交易所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他交易
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
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属于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他交易
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见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
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会
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总
经理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
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期
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会议主持人 |
| | 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主动回避,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拟议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拟议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用电子通信、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
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 |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
| |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 |
| |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
其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
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
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
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其关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者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
条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见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事项; |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
| 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当公司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
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
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
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本
章程规定利润分配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当公司存在以
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3.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
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本章程
规定利润分配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
|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票
股利分配。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
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
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
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
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
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
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
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
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
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
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
议;如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
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
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 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
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
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
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
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
续获得现金分红。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
计划。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
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
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
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通过;
如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
划。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审
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主要职责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予以
明确。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
|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不足”、“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按本章程规定制定,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按本章程规定制定,报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公司章程》中涉及如条款编号、个别词语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系非实质性修订,本公告中不再作一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