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3009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2025 年10月23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 -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 人,代表股份40,0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 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51.2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9,9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8,1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3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3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7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8,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号 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彪先生、闫兆金先生、石 娜女士、孙永贵先生、王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7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71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彪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闫兆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1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闫兆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石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1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石娜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孙永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5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5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孙永贵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安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5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5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安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磊先生、徐克哲先生、王 艳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2.01选举张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3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磊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2选举徐克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6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徐克哲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艳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9,947,509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7,50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艳梅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6%;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6%;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3 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4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5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6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7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0,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8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9,9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5.01、议案5.0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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