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0人,代表股份 112,157,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69%;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68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8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0%;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9%;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2%;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3.4914%;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98%;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9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7,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1%;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7%;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0%;弃权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78%;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6%;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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