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002276):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20:45:37 中财网

原标题:万马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1月)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2025年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57号 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 于2009年7月1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000万股。 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7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3,160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3,160万股。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8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688万股。 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32号文核准,公司向浙江万马电 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65,078,874股,向临安市普特实 业投资合伙企业发行31,056,660股,向临安金临达实业投 资合伙企业发行12,321,552股,向张德生发行11,675,822 股,向王一群发行18,614,747股,向张云发行7,119,213股, 向潘玉泉发行6,190,620股,购买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57号 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 于2009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000万股。 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7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3,160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3,160万股。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8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688万股。 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32号文核准,公司向浙江万马 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65,078,874股,向临安市普特 实业投资合伙企业发行31,056,660股,向临安金临达实业 投资合伙企业发行12,321,552股,向张德生发行11,675,822 股,向王一群发行18,614,747股,向张云发行7,119,213股, 向潘玉泉发行6,190,620股,购买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
公司、浙江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浙江万马特种电子电 缆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28,937,488股。 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 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105 稿)》及相关规定,由王震宇等 位自然人以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2.32元每股认购,认购股数为9,768,000股。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938,705,488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4名激励对象 100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705,488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70,000股并 939,635,488 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股。 经公司201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31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325,488股。 2016 经公司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4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285,488股。 经公司2016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140,000股 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145,488股。 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96,343,610 1,035,489,098 票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股。 经公司2024年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离 职,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 65.25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万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回 购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剩余回购 股份存续时间近期已期满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回购股份20,546,762股全部予 以注销。以上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035,489,098股变更为1,014,289,836股。公司、浙江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浙江万马特种电子电 缆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28,937,488股。 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万 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05 及相关规定,由王震宇等 位自然人以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2.32元/股认购,认购股数为9,768,000股。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938,705,488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4名激励对象 100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705,488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70,000股并 939,635,488 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310,000股并 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325,488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40,000股并 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285,488股。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140,000股并予以 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9,145,488股。 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96,343,610 1,035,489,098 票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股。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 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 65.25 制性股票合计 万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回购股份的 议案》,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剩余回购股份存续 时间近期已期满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剩余回购股份20,546,762股全部予以注销。 1,035,489,098 以上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股变 更为1,014,289,836股。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鉴于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523,000股;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公司按照其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回购注销其当 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840股;由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未达到考核要 求,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2,281,050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股、预留授予部分 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1,500股。综 上,公司对上述涉及的共计19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14,39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上股 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14,289,836股变更为 1,011,075,446 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4,289,836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1,075,446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电力电缆、船用电缆、矿用电缆、特种电缆、电力器材设 备、钢芯铝绞线、铜铝丝的生产、加工、销售,软件系统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 务,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经营;金属丝绳及其制 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
的开发、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的销售,电力线路设计及工程施工,经营进出口业 务。力设施器材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人民币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共有十 六名发起人,分别是: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张珊珊、龚圣福、顾春序、盛涛、郑金龙、陈士钧、潘水 苗、魏尔平、王荣海、夏臣科、刘焕新、周炯、钱宏、褚 林华、顾明。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000.00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公司设立时发 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为: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14,289,836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014,289,836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11,075,44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11,075,446股,无其他 类别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 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 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到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除主动退市外,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删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30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公 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0% 计净资产的 ;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交易”以《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为准,下同)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进行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判断交易是否 达到须经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的标准。已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 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 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或者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及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关联人”“关联交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为准,下同)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 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所涉交易的类型、审议或 披露标准、免于审议或披露的标准以及交易金额、成交金 额、财务指标等计算标准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规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 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 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 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以公司章程形式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的,以及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 (十二)公司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 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 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关联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回避而擅自作出表决的,其对关联 事项的表决票按废票处理。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 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新增第九十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形成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可形成符合本 章程要求的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六)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资料,并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 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 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 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 则该选票无效。事当选的表决权制度,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表或者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 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3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 包括: (一)根据本章程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由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指引、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引、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投资、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删除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时,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交易等事项的权限 如下: (一)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关联交易 除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其他交易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 他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删除
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电话、微信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等方式;通知时限不晚于会议召开 前五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也 可以是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信息、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电子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信息、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传真或电子签名有效。事签字,传真或电子签名有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经公司经 理批准后实施。删除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 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 经理的职权。第一百五十四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 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 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删除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调整和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删除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 机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用固定股利支付率及 其他满足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发展需求的现金股利政策, 公司应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如 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4、利润分配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即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并拟订。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 机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用固定股利支付率及 其他满足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发展需求的现金股利政策, 公司应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如 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4、利润分配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即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并拟订。董事会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董事 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 / 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 (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条件 的分析、该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 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因自然灾害、 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 / 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 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条 件的分析、该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 析。 5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 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因自然灾害、 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30%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4)公司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并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B、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政策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期利益。 5、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金额或比例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45%。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6、现金分红政策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万元; B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并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 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B、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政策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期利益。 5、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金额或比例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 15% 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45%。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7、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原则上需在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此 部分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监事 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 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 ( ) 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 得与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约束及信息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6、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7、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原则上需在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此 部分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 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 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且不得与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约束及信息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选择公 告、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子数据 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或本章程以及 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短 信或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送出 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 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 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前述任一方式送出之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50%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签名、签字,包含手写签名、签字和符合条件的电子签 名、签字,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 签字的情形除外。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五)签名、签字,包含手写签名、签字和符合条件的电 子签名、签字,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 名、签字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其他制度相 关条款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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