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000785):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20:41:07 中财网
原标题: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10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公司回购股 份事项的,应当在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召 开 3日前,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3日,披露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 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 告。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 数量、比例。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注销的,应当在股东会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在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公司指 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 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 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各独立董事应分别作出述职 报告。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予以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 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授予董事 会代为行使。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股东会可以以决议 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 会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 决。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累积投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 以分散投给数人。股东投出的票数可以少 于其所拥有的总票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 所拥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公司累积投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 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 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人。 股东投出的票数可以少于其所拥有的总票 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 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董事候选人数以及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数以及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 (四)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按有关规定 对候选人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外,还应对 候选人数、累积投票方式中股东拥有选举 票数的计算方法、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等事 项予以说明。 (五)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监 事,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详细披露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 例、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 举票数量及其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比例、最终选举结果等事项。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 (四)在股东会通知中除应按有关规定对 候选人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外,还应对候 选人数、累积投票方式中股东拥有选举票 数的计算方法、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等事项 予以说明。 (五)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应详细披露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量 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股东 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举票数量及 其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最终 选举结果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按累积投票操作办法规定的方式投票 和计票。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 权”。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按累 积投票操作办法规定的方式投票和计票。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四条在正式公布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四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10 存,保存期限为 年。第六十一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10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请求认定无效的诉讼。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除上述内容外,《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下列修订不再单独列示: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仅涉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去“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内容;2、因章节、条款增加或者删减导致的相关序号顺序变化;
3、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或”调整为“或者”、标点符号的删除、补充、调整等。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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