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000785):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或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或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文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合并、分立和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对重大信息的界定有疑问,应当将其视作重大信息,履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面谈、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二)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三)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补充资料的,有权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说明或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向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长报告;对于涉及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长应督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条 对无须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妥善存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并确保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及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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