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000785):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20:41:00 中财网
原标题: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共同协助完成;各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财务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项目情况及其它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协助制作定期报告摘要。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管理层和员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内容,并负责定期报告的对外披露工作。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后应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以及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通知、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拟发生前款规定的交易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总资产、交易标的净资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指标占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或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应进行累计计算,达到及时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前款规定的交易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等指标占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或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应进行累计计算,达到及时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按《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确认,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董事审核签字;
(五)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应在第一时间报深交所。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刊登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归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根据《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事实发生或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经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四十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未公开信息的传送、审核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审核并登记入档;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一)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定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义务,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及信息披露时,必须先与董事会秘书取得联系,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披露事宜。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向公司报告公司应披露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及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密责任、登记管理等事项应按照《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等事项应按照《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行政会议、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在公司召开的其他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与会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公司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