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000785):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20:40:58 中财网
原标题: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董事会议的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 的原则。在董事会决议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任何人不得泄露董事会会议需要保密的内 容。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与会人员要遵守保 密的原则。在董事会决议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董事会会议需要保密 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 的授权行使职权。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 会临时会议。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八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 会临时会议。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事后 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可记 录的书面通讯方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通知董事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10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 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 委托。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包括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董事)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以上同意。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包括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董事)方 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的涉及投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任免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议案,议 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删除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删除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涉及下列事项,独立董事应向 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关联交易; (二)提名、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七)“上市公司收购”对公司产生影响以 及接受要约收购等事项; (八)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九)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十)年度内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 (十一)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采取书面方式。删除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与会 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 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 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方式为:现 场、电子通信或者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与会 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 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 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第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决议、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而替代现场会议并作出决议,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前述方式参加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所签 署的董事会决议应与董事会现场会议所作 出的决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效力。
新增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为关联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内容外,《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列修订不再单独列示: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仅涉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去“监事”的内容;
2、因章节、条款增加或者删减导致的相关序号顺序变化;
3、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或”调整为“或者”、标点符号的删除、补充、调整等。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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