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00204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上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差错的;(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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