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调整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东莞勤上
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在东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18360497D。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东莞勤
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在东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18360497D。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离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
| |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删除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循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查阅目的等书 |
| |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
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
|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
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
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
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
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
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
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
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
| | 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
|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
|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全体
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
|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
|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
|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公
开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在放弃表决权
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公开放弃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在放弃表决权期限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
|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
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
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
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
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
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
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
东会形成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
|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 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
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向董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
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
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
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
制,确保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
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
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
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向董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
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
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
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
制,确保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
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
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其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
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
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
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至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
副董事长若干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
低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3,且至少有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
|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公司所发
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30%;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
以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
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下;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
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 金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
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
|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0
万元,或虽然超过3000万元但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由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达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除关联担保事项或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2、除关联担保事项或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在
3000万以下的预算外流动资金借款;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发
生的满足下列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以内,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收入的
10%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满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在
3000万以下的预算外流动资金借款;
(六)审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
事项的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时,根据
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七)审批50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财
务支出款顶;
(八)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助
款项;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
事项的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时,根据
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七)审批50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财
务支出款顶;
(八)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助
款项;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召
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因情况紧急并经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不受此限。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召开
临时董事会的,可以电话、邮件等通讯
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
信、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电话、邮件等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备和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
|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
至(六)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部分内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 |
| |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
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 |
|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用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用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
| 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可续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
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存在如下情形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
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可续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
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存在如下情形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
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
|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
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
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
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 |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
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
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
票的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在公
司担任职务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低于
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
| 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
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三种。
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
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
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
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三种。
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
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
|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及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
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
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
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
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
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
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及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
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
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
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
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
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
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
| 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
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
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
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
表决,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
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
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
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进行表
决,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
| |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
| |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
| |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
|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