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00295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7.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8.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 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 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可以视情节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制度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 券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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