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 8月 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申请。2025年 9月 8日,狮头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1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变更前,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现拟变更为于炜、陈慧宇。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杨文轩已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离职。 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于炜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110123304。于炜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陈慧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英国杜伦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511924507。陈慧宇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四、具体承诺 原签字律师杨文轩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对原签字律师杨文轩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杨文轩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于炜律师、陈慧宇律师同意继续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于炜律师、杨文轩律师、陈慧宇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对于炜律师、陈慧宇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于炜律师、陈慧宇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此前于炜律师、杨文轩律师、陈慧宇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申请构成障碍。东方证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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