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马新材(920971):涉及诉讼结果
证券代码:920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43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年 11月 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7月 4日 重审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重审原告(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耀江、河北全智律师事务所 2. 重审被告(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淑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嵩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长期向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马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料。 案件起因:2022年 3月,公司与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已依据上述合同分批次向金力股份、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及金力股份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 3,978,000元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上述主体均已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金力股份单方面认为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系因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案件进展过程:(1)公司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股份支付货款 1,560,000元及利息;(2)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 2,340,000元及利息。公司于 2023年 3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据合同约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 6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判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公司诉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 3,900,000元及利息;(3)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8,000及利息,公司于 2023年 10月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裁判公司胜诉,判令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7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23年 10月,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 11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年 12月,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判决已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 6月 27日,永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23年 10月 30日作出(2022)冀 0408民初 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18,282,685元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3年 11月21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 1月 23日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裁定结果:2024年 3月 2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 04民终 7448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遗漏诉讼主体、漏审涉及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货款的情况,审议程序违法;关于涉案产品质量鉴定结果存疑,一审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且无法判定与隔膜产品击穿率高存在因果关系;部分批次产品金力股份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金力股份主张的经济损失,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损失的客观性及损失的数额。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冀 0408民初 2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5年 1月 8日重审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3年 1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已于 2023年 2月 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已于 2023年 3月 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已于 2023年 4月 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已于 2023年 6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公司已于 2023年 11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公司已于2023年 11月 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公司已于 2024年 3月 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以上合称为金力股份诉讼公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金力股份诉讼公告。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年 11月 10日,公司与金力股份签订和解《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1)天马新材为避免长期诉累,于本协议签署后支付金力股份现金 150万元;(2)天马新材免除金力股份已经使用的氧化铝粉的付款义务,金力股份退还其保存尚未使用的氧化铝粉;(3)本协议签署后,双方申请撤诉,针对本案件涉及氧化铝粉的买卖一事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依据前述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 2025年 11月 1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 0408民初 16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0日收到永年区人民法院在 2025年 11月 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最终生效裁定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获得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 诉讼期间,公司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维护了公司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裁定结果,有利于公司锂电池隔膜用氧化铝粉体的推广和销售。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1、上述诉讼事项,基于法院当时判决及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单项计提,计提营业外支出约 1,828.27万元,并对金力股份所欠货款 39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3年度,合计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852.38万元。 基于上述最终和解结果,公司预计 2023年度原计提的预计负债需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本次调整将直接影响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于上述退回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尚需进一步确认评估,因此后续调整对本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暂无法确切计量。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金力股份因该项诉讼申请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截至 2025年 11月 10日,因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合计冻结金额为 10,430,999.75元,公司已申请解除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24)冀 0408民初 16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二)《协议书》。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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