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301205):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7:50:48 中财网
原标题:联特科技: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2025 11 10
预留授予日(第二批): 年 月 日
? 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2.00万股
? 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后):39.17元/股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特科技”)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5年11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1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2,974.40万股的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2,974.40万股的1.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18%;预留3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2,974.40万股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82%。

3、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9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数量的 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的股本 总额的比例
肖明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中国20.0012.01%0.15%
罗楠财务总监中国5.003.00%0.04%
核心骨干员工 (89人)108.5065.17%0.84%  
预留33.0019.82%0.25%  
合计166.50100.00%1.28%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3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9.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触发值(An)目标值(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前授予)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9亿元12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12亿元1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16亿元22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后授予)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12亿元16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16亿元22亿元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X    
若A≥AmX=100%   
若Am>A≥AnX=A/Am   
若A<AnX=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并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 结果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意见。

2、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2月31日,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13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确认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9.37元/股调整为39.17元/股,并确定以2025年8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1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此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11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万股,授予价格为39.17元/股(调整后)。剩余预留部分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已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9,74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每股39.37元调整为39.17元。

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本次授予1名激励对象2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剩余预留部分1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

除上述调整的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二批):2025年11月10日。

2、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后):39.17元/股。

3、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2.00万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1人。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数量的 比例占授予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 (1人)中国2.001.20%0.02% 
合计2.001.20%0.02%  
注:①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剩余预留部分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

6、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7、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并于预留授予日(第二批)2025年11月1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111.21 / 2025 11 10
标的股价: 元股( 年 月 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21.84%、25.40%(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2
年期、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测算,公司于预留授予日(第二批)2025年11月10日向激励对象(第二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00万股,合计需摊销费用146.28万元,2025年-2027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2.00146.2815.2999.3131.68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有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5年11月10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00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17元/股(调整后)。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3.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等事项。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法律意见书;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二批)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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