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00280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公司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三)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议案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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