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暨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3);《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附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刊登在 2025年 11月 11日的巨潮资讯网
其余修订、制定的治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另外,《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更名为《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暨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3);修订、制定后的相关治理制度全文已刊登在2025年11月11日的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文系统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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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6,083万股,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
让。 |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6,083万股,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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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277,852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489,6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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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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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员工搭
建发展平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社会
创造综合价值;为股东获取丰厚回报。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
供优质服务;为员工搭建发展平台;为社会
创造综合价值;为股东获取丰厚回报。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0,277,85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7,489,692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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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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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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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
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限
制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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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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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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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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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
股东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
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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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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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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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如资产置
换中涉及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的,则仍包括
在内)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事项、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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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
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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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规定第4
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符合
本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应当审议的情形的
除外: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 |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规定第4
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 第四十四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4、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符合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审议的情形的除外: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十九)审议下列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事项:
1、十二个月内的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3、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
4、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
本章程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
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本章程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
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
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
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
用本章程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 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4、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
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
行的投资。
(二十)审议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所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的事项。
本章程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
本章程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
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本章程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
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
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
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
用本章程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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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
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
行的投资。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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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征集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
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
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
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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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
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
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
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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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情形外,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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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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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委托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
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
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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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
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
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
推卸责任;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
建议或者措施;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
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
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
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
推卸责任;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
建议或者措施;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
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
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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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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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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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
名,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
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
公司予以披露。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以上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如资产置换
中涉及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的,则仍包括在
内)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以上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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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的“交易”,系指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的交易。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
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审议后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五)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
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
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审议下列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事项:
1、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证券
投资;
2、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
应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审议后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五)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
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六)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
担保、对外捐赠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
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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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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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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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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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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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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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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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成员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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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环
健及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
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
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
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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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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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
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以及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
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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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的委员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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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
由四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其中一名董事担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环
健及创新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
性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办法、措
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二)对公司的重大安环健配套资金投
入及重大改造投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监督各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工作
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整
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建立完善内、外
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体系,确
保安环健工作高度透明,规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环健及创
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及创新
措施,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并追踪落实效
果;
(六)监督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投入计
划的制定和实施;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环健工作
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
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环
健及创新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
性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办法、措
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安环健配套资金投入及重大改造
投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
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
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建立完善内、外
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体系,确
保安环健工作高度透明,规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会
议,分析安环健及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制
定详细的整改及创新措施,明确责任及完成
时限,并追踪落实效果。
(六)监督子公司安环健及创新投入计
划的制定和实施。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环健工作
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安环健及创新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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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
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轮值总裁机
制,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个章节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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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
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
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出现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
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出现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
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
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
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
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
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
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
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
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
过伍仟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
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
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
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
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
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
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
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
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公司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
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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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
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
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
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
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
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
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
下滑幅度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或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
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
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
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
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
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
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
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
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
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
下滑幅度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或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
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表决通过。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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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
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六)其他: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六)其他: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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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数据电文等方
式发出。 | 删除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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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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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 |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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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 |
| |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总裁”
称谓与《公司法》有关“经理”的意思表示
一致,“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称谓与《公司法》有关“副经理”
的意思表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