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ETF华安 (159115): 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1:11:02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债ETF华安 : 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于2025年9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91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该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1)债券种类: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中信用评级符合主体评级AAA,隐含评级AA+及以上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报告期债券派息)/除数×100其中,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
该指数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证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变更相关内容,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11月1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3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7、《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2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A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
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徐勇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调研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茂军先生,民建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改制办副主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副处长、金融稳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金融稳定处处长、金融机构服务处处长、市属金融国资监管服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董事,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运营总监、总法律顾问,兼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长。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海通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胡光先生,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吕长江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会计评论》共同主编、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中国区学术委员会主任。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财政部会计名家、宝钢优秀教师教育奖、复旦大学教学名师奖等荣誉奖项。

陈诗一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保险应用创新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职工董事: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博士研究生,27年政府、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调研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31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4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舒展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代客交易员、代客组合管理台投资经理、衍生与策略交易台负责人,2020年12月加入华安基金。2021年1月至2025年7月,担任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5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锦灏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同时担任华安添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海清算所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唐宇先生,理学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10年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保资管管理公司债券交易员。2016年3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2025年7月,担任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锦灏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领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部经理。2016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ETF业务负责人。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22年3月,同时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民企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安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

2021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医疗器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5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决会信息: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任首席指数投资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联席首席固收投资官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
胡宜斌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4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74.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5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22.26亿元,同比增长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2.05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0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790.0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5239.7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欧梦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25】199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募集期内,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公开发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如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的,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八、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基金账户”)。


认购份额(S,份)认购费率
S<50万0.40%
50万≤S<100万0.20%
S≥100万按笔收取,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4%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网上现金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4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40%=4.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40%)=1004.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1,000+1/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需准备1004.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投资者实际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2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认购费用=1.00×800,000×0.20%=1,6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20%)=801,6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1,6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张数申报,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张数为100张,超过100张的部分须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张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个月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券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债券将也纳入认购清单。

5、清算交收
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清算交收。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i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i=1。

(2)“第i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截至(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债券数量。其中:
①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债券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投资者以债券认购的,募集期间认购债券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投资者的认购债券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债券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债券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债券的冻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照《业务规则》办理冻结和过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网下认购所募集债券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市值)场内不低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并将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和公告方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者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或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简称RTGS)交收的,T日可卖出或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或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RTGS模式;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上市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休市、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规定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或规定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包括当天净申购和净赎回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和净赎回上限、当天累计可申购和累计可赎回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和累计可赎回上限等,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增加其他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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