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601789):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的权益性投资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投资及 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 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 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资本安全。 第六条公司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履行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报批手续; (三)提出公司股权类投资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尽职调查、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推进项目实施; (四)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跟进、检查和监督; (五)按照管理需求编制及报送投资实施及完成情况报告; (六)协调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公司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是指提出项目建 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该固定资产采购或管理、运营的部门。涉及子公司报公司审批项目,由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章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及相关事项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 公司主业经营中的投资类项目(含PPP、BOT、BT、EPC+F等形式, 下同),以及子公司投资类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业务承接无关的投资 1、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由总经理 审核批准;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且小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1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进行股票、基金、期货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 务等投资事项,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5、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需报董事会审批,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成交金额等指标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报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子公司授权投资事项 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投资管理 制度,子公司是其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子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非业务承接相关 的投资以及项目投资总额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业务承 接相关的投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审批。 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事项,经子公司经营层决策后,上报公司并 按相应决策权限审批。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公司投资事项由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情况简单的,经投资决策机构认可,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投资事项具体情况,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可要求投资项目职能 部门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应至少在投资决 策前一周报相应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初审,需要补充完善的,以完善后的可研报告提交时间为准。 单项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对外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评审论证,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按照相应权限完成审批后,由总经理负责组 织安排项目实施,如有需要的,可成立项目组组织项目实施。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公司 的合法权益,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流程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负有日常监督、检查投资项目 落实情况和决策流程规范性的责任,并酌情向公司报告。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进,在项目跟进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及进度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公司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投资项目负债过高, 超出投资项目承受能力或影响投资项目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控制权转 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其他投资主体利益; (五)在投资期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项目风险程度显著增 加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较大损失等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其实施的投资的日常管理,对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建立投资台账,并按要求向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编报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督导。 第十七条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委派或推荐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实施对被投资单位的管理。 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在子公司的各级管理决策程序中应该贯彻公司 对投资事项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分级管理方式对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公司负责对所属一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子公司负责对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及投资收益的 收回。公司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 规定,针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及运行中的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 评价,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组织实施投资后评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审批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实施投资后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投资及相关管理事项中,相关负责人因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所称 “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上述法规有新的修订,则自动适用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之前与本制 度内容存在冲突的相关制度或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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