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601789):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16:20:28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处置工作,明确资产处置相关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和子公司拥有的产权的
转让、划转和不良资产核销以及对外捐赠等行为。

本制度所指产权包括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
产产权,其中实物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不含生产销售的各类存货。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资产处置必须根据权限进行决策审批,并形成书面审批
意见,未经审批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条企业产权公开转让,按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资产处置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
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资产处置的拟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资产处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6、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营业
收入10%以上的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资产处置的拟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资产处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子公司资产处置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

子公司因工程建设、产品销售款项回收相关的抵债房产设备、诉
讼执行获得资产等的处置,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下或低于该子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子公司权限
标准以上的,由公司决定。该等资产的处置应以评估值为基础公开转让。

第六条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可以以协议方式
进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中:子公司体系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协议转让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报公司备案。

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公司持有权益不相同的子公司之间
的协议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或子公司相关投资、合作项目等在投资或合作决策时即与相关方经谈判设定未来相关资产的处置退出
方案(如相关投资的退出、对赌约定的实施、项目资产的处置等)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届时相关资产的处置按照之前的方案约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营业收入1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进行非同比例减资,但未丧失
控股地位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减资事项按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报废、毁损等形成的废旧资产原则上应采取拍卖、竞价
等形式公开处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直接废弃、邀请比价、询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上述资产由产权所有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机构决策。

第九条核销不良资产,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达到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子公司核销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报公司备案。超出上述审批权限的,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企业不良资产的核销,需要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或内部证据。

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
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具体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等的相关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进行“账销案存”

管理,对已核销账务进行跟踪和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
赠,对外捐赠可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一)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5%且单项金额小于2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5%或单项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50%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子公司进行捐赠需报公司批准。

第三章 公开转让的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一般经过审批、委托评估、公开
处置、资料归档报备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资产公开转让行为获得审批同意后,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经产权所有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以先行评估。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评估:
(一)存货(不含土地)及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不
含土地、房产)的转让;
(二)按相关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评估的。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须经有权机构核准,股权账面净值达到2000
万元或资产账面净值达到4000万元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由宁波市国
资委核准,低于前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子公司股权账面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资产账面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产权所有公司核准。

第十六条公开转让资产,一般应进入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或淘
宝网等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交易;转让标的在宁波行政区域以外的,可以就近进入当地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十七条待转让资产交易底价应不低于评估、审计调整值,当
交易底价不能成交时,可在下浮20%幅度内由转让方根据上一次交
易底价下浮10%的幅度内重新确定交易底价。仍无法成交需要重新确
定转让底价的,应当上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批准机构可视情况在首次挂牌底价50%以内进行降价,也可要求转让方重新评估后定价。

第十八条公司对发生的不良资产损失,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的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应由责任部门整理归档并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司资产进
行处置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谋取私利,侵占、
挪用公司财产或收受他人贿赂的,由公司各级有权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所称“以
下”、“以内”、“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予明确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发生修订调整,则自动适用修订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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