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2:52 中财网
原标题:冀东装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如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董秘室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
事务进行专门检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确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影响和责任人,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按照有关
制度的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
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
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
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
上报、信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
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
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
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
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
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
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
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
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
停职、降职、撤职;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
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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