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宏远股份(920018):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7:《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董事会于每年年度会议之前或年度会议上审议贷款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 年度内公司贷款规模单次或累计超过前款规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并依照上述第七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的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6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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