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00224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司承担。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容: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其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 提案提出。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在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先向股东会报告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数。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做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做出回答。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其他重要理由。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2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 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下次股东会报告。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规定就任。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条款与《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对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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