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亿阳信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亿阳信通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主要包括:1、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3、增加设置职工董事的相关规定;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6、强化股东权利,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至1%;7、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8、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相关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或”调整为“或者”、以及
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相关条款由于《公司章程》新增和删除条款导致原有序号发生变化、或交叉引用的
条款序号调整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
| 第二条 ……
公司于1998年2月27日经哈尔滨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以“哈体改复[1998]15号文”
批准,由哈尔滨亿阳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以
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
3日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99100003260)。 | 第二条 ……
公司于1998年2月27日经哈尔滨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以“哈体改复[1998]15号文”
批准,由哈尔滨亿阳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以
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
3日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128027157K。 |
| | |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责任。 |
| |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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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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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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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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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亿阳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光大电脑有限公司、哈尔滨现代设
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北邮通信技术公司、
北京邮电学院科技开发公司,其认购的股份
数分别为5,144.04万股、722.48万股、375.69
万股、202.29万股、144.5万股,分别以实物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亿阳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光大电脑有限公司、哈尔滨现代设
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北邮通信技术公司、
北京邮电学院科技开发公司,其认购的股份
数分别为5,144.04万股、722.48万股、375.69
万股、202.29万股、144.5万股,分别以实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和现金方式于1998年2月20日出资。 | 和现金方式于1998年2月20日出资,公司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589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31,052,069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31,052,069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31,052,06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31,052,069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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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收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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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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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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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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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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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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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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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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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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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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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外。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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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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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本款删除】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本款删除】
【本款删除】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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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和
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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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本款删除】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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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
述第(三)项所述担保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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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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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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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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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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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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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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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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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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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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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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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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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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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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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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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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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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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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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本段内容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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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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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代为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优先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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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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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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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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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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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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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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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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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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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本款删除】
【本款删除】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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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本款删除】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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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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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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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提名时应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二)股东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提名时应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提名时应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
举;公司工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提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本款删除】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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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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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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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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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举决
议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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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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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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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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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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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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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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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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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
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职报告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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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本条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本条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可设置副董事长。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
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置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本款删除】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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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
酬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与
投资、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本款删除】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本款删除】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段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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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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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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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优先履
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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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职务。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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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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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须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或专人送出或邮件
的方式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
会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须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或专人送出或邮件
的方式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以
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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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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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进行,
由参会董事以签字或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
式作出决议。 | 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进行,
由参会董事以签字或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
式作出决议。 |
| 【新增】 | 第三五章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本款删除】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内容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专人送出或邮件的
方式进行。 | 【本条删除】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和新设合并。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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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前款所述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
(2)公司连续三次股东大会会议不能作出决
议,且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决议。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应首先提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
(2)公司连续三次股东会会议不能作出决
议,且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决议。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应首先提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通过可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特别决议通过可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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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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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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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确认。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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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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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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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超过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删除】 |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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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公司章程》调整为二百零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