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00059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5-035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年8月29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0人,代表股份346,05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9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64,644,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股份81,410,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8,301,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8,301,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8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5%;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4%;弃权1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4,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78%;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49%;弃权1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3%。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21,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2%;反对1,5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4%;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8,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38%;反对1,5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56%;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6%。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6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1,6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85%;反对1,6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10%;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6%。 2.00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张晓新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00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6%;反对9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弃权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04%;反对9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03%;弃权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祁辉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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