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股份(603269):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0:21:57 中财网

原标题:海鸥股份: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69 证券简称:海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最终内容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并取消监事会。董事会提请股修订情况如下:
东会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 州冷却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91320400250842374C】。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 州冷却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2374C】。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7万股,于2017年5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7万股,于2017年5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SeagullCoolingTowerCo.,Ltd.中文全称: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SeagullCoolingTower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 号;邮编:213149。第五条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 号;邮编:21314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751,768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751,76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 副总经理。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事业部总经理、事 业部副总经理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 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 企业市场竞争和开拓发展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谋取股东权 益,为繁荣社会经济作出贡献。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 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 业市场竞争和开拓发展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谋取股东权 益,为繁荣社会经济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冷却 塔、水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销售自产产品;环保设备、水质稳定剂的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从事工业冷却塔、水处理设备、环保设备、水 质稳定剂的国内采购、批发和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组装 加工、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液体 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冷却 塔、水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销售自产产品;环保设备、水质稳定剂的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从事工业冷却塔、水处理设备、环保设备、水 质稳定剂的国内采购、批发和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组装 加工、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 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于1997年12月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及其当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 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号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常州冷却塔有限公 1 1,200.00 33.16% 司工会 武进市礼河镇实业 2 826.70 22.84% 总公司 3 江仁锡 199.00 5.50% 4 徐其华 199.00 5.50% 5 许云南 199.00 5.50% 6 张伟革 199.00 5.50% 7 徐祖根 144.80 4.00% 8 吴祝平 144.80 4.00% 9 宫浚泽 144.80 4.00%第二十条公司于1997年12月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19.00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及其当时认购的股份数如 下: 股东姓 认购情况 序 出资 名/名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方式 称 (万股) (%) 常州冷 却塔有 1 1,200.00 33.16% 限公司 工会 武进市 净 资 1997年12 礼河镇 产 折 2 826.70 22.84% 月18日 实业总 股 公司 3 江仁锡 199.00 5.50% 4 徐其华 199.00 5.50% 5 许云南 199.00 5.50%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情况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常州冷却塔有限公 司工会1,200.0033.16%        
         认购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  
 2武进市礼河镇实业 总公司826.7022.84%        
       1常州冷 却塔有 限公司 工会1,200.0033.16%净 资 产 折 股1997年12 月18日
 3江仁锡199.005.50%        
 4徐其华199.005.50%        
       2武进市 礼河镇 实业总 公司826.7022.84%  
 5许云南199.005.50%        
 6张伟革199.005.50%        
 7徐祖根144.804.00%        
       3江仁锡199.005.50%  
 8吴祝平144.804.00%        
       4徐其华199.005.50%  
 9宫浚泽144.804.00%        
       5许云南199.005.50%  
             
       6张伟革199.005.50%  
 11柏建新87.302.41%        
       7徐祖根144.804.00%  
 12张春智57.501.59%        
       8吴祝平144.804.00%  
 13沈泉森25.300.70%        
       9宫浚泽144.804.00%  
 14潘元平25.300.70%        
       10章宇虹144.804.00%  
 15徐惠敏21.700.60%        
       11柏建新87.302.41%  
  合计3,619.00100%        
       12张春智57.501.59%  
             
  13沈泉森25.300.70%       
  14潘元平25.300.70%       
  15徐惠敏21.700.60%       
   合计3,619.001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8,751,768股,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08,751,7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如果被强制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如果被强制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 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 前述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之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 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 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之外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 累计计算的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之外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 累计计算的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
第四十四条除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章程规定的交易行为审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五十一条除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章程规定的交易行为审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 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以该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按网络投票系统 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 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以该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包括以下情况: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 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 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 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 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 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 形成决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 成决议;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或相 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 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人。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 会应选举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 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 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但候选人的 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 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提名 股东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公司董 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 股东的相关提案;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董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人。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会 应选举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 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但候选人的 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若无法达到 拟选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候选人自 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 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人。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 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候选 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人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若无法达到 拟选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候选人自 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规定决定当选人。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 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 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人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人数 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 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及竞业禁止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职届满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追究失职董事和董事会的责 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事业 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得 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监事或股 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其 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 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可视情节轻 重对其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除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之外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之外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九条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之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属于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除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除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 到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 日。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 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 通讯或者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 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 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 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 事会研究;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事业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事业部 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事业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 连任。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 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裁、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事 业部副总经理协助副总裁、总裁工作,副总裁、事业部总 经理及副总经理对总裁负责。总裁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实行总裁负责下的总裁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 总裁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裁作出 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裁、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事 业部副总经理协助副总裁、总裁工作,副总裁、事业部总 经理及副总经理对总裁负责。总裁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实行总裁负责下的总裁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 总裁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裁作出 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 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为1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 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 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 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 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 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 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为: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2.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四条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为: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2.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 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 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二)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会审 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应 在股东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会时,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五条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 发事项。 (二)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 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当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 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六十六条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 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当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 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〇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登记的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登 记的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施 行。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施 行。
二、其他事项(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