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 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 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需报公司股东会批准通 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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