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驰诚股份(834407):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1:《关于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酌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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