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60075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情况的核查 ................................................................... 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2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4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15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6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18 八、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2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3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4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 25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号》《准则第 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海歆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钟仁海先生持有浙江海歆 99.98%的股权,为浙江海歆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钟仁海,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1198311*******,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五年内的主要任职信息为:2015年 1月起任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 4月起任浙江华泓的董事兼总经理、自 2021年 3月起任浙江海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自 2021年 10月起担任广西海川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 2024年 2月起担任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钟仁海先生与前述公司均存在产权关系。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控制上市公司*ST海钦外,无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除控制上市公司外,其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概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浙江海歆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财务概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直接持股控制的核心企业浙江海川能源、广西海川能源及浙江海川能源控制的核心子公司鸿基石化、广西海川能源控制的核心子公司天盛港务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1)浙江海川能源 单位:万元
净利润 489.04 335.03 0.30
(3)鸿基石化 单位:万元
(4)天盛港务 单位:万元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控制上市公司*ST海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陈述: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传递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支持与信心,提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可而增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2025年 5月 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增持计划,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含),不超过 6,000万元人民币(含),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076,845股,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 1,369.53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浙江海歆将根据资本市场行情及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择机继续实施上述增持计划未完成部分。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其他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沟通并查阅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履行了增持股份所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于 2025年 5月 8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增持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计划》,同意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传递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支持与信心。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查 1、本次权益变动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5,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30,307,175股的 24.10%,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海歆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7,576,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30,307,175股的 2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实施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股份。 经核查,2025年 5月 12日至 2025年 6月 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海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76,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0%,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369.53万元。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25日(含当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海歆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0%,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4.10%增加至 25%,其权益变动比例触及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定比例。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述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 2,076,845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取得,涉及的交易对价总额为 1,369.53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海歆就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海歆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支付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支付,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全部来自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海川能源获取的借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对其业务进行优化调整的可能。如未来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对其资产进行优化调整的可能。 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不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2、不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4、保证不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5、保证不会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服务; 6、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产权上明确界定并划清; 2、保证不会发生干预上市公司资产管理以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3、保证不会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等。 (三)业务独立 1、保证不会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2、保证不会与上市公司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保证不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保证上市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业务运营等环节不依赖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5、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于本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 6、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7、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四)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保证不会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保证不会将上市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控制的账户; 4、保证不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6、保证不会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不会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2、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3、保证不会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 本公司/本人承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2、本公司/本人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 4、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鸿基石化与上市公司 2024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9,844.04万元;2025年 1月,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鸿基石化、天盛港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51,000.00万元。 上市公司已就上述交易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了交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0月 15日、2025年 1月 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号:2024-082)、《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为规范和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八、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2024年 1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上市公司已就上述交易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了交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4年 10月 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除上述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其他任何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除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公告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报告,除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说明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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