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22:56:03 中财网

原标题:复星医药: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10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5年6月24日在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2人,实到会董事12人。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陈玉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达成如下决议:一、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

选举陈玉卿先生为董事长、关晓晖女士为联席董事长、文德镛先生为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董事长提名,选举产生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战略委员会:陈玉卿先生(召集人)、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ChenPenghui先生;
审计委员会:杨玉成先生(召集人)、王全弟先生、ChenPenghui先生;提名委员会:王全弟先生(召集人)、余梓山先生、ChenPenghui先生、潘东辉先生、关晓晖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ChenPenghui先生(召集人)、余梓山先生、杨玉成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余梓山先生(召集人)、王全弟先生、杨玉成先生、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刘毅先生为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任期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一。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的议案。

经首席执行官提名,同意聘任李静女士、XingliWang先生、WenjieZhang先生为本公司联席总裁,聘任冯蓉丽女士为本公司执行总裁,聘任王冬华先生、胡航先生、陈战宇先生、XiangLi先生、周旭东先生为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董晓娴女士、苏莉女士、纪皓先生、朱悦女士、吕力琅女士、袁方兵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上述人员的任期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一。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首席财务官的议案。

经首席执行官提名,同意聘任陈战宇先生为本公司首席财务官,任期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分别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一。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董晓娴女士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一。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本公司股东于2025年6月24日审议通过之《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三)。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四)。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五)。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六)。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作全面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过渡期安排》、2025年修订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七)。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作全面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八)。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九)。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的全文详见上证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修订(详见附件十)。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1、刘毅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医疗器械事业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医学诊断事业部董事长;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其中包括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SisramMedicalLtd(股份代码:01696,以下简称“SisramMedical”)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刘毅先生于2015年11月加入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曾任本公司医疗器械事业部首席技术官,于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副总裁,于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25年6月起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加入本集团前,刘毅先生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领域的相关工作。刘毅先生拥有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博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5年6月24日,下同),刘毅先生持有35,444股本公司股份(包括15,444股A股及20,000股H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李静女士,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联席总裁、成熟产品及制造事业部首席执行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其中包括于复星万邦(江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李静女士于2022年5月加入本集团,于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任本公司执行总裁,于2025年6月起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加入本集团前,李静女士曾于2013年12月至2022年5月历任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院长、董事长,天津金耀氨基酸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并兼任上证所上市公司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88)董事长等职;于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历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天津医药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现为津药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静女士拥有天津中医学院(现为天津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专业医学学士学位、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静女士持有50,855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XingliWang先生,1962年12月出生,美国国籍,现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创新药事业部联席董事长兼联席首席执行官、全球研发中心首席执行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其中包括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2696;以下简称“复宏汉霖”)任非执行董事。XingliWang先生于2023年1月加入本集团,于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任本公司执行总裁,于2025年6月起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加入本集团前,XingliWang先生先后于TheUniversityofNewSouthWale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以下简称“新南威尔士大学”)进行心血管内科专业博士后研究、于PrinceofWalesHospital(悉尼威尔士亲王医院)进行临床住院医师轮训、于新南威尔士大学心血管医学任高级讲师、于BaylorCollegeofMedicine(美国贝勒医学院)任心胸外科研究主任并获授终身教授、于Schering-PloughCorporation(原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SGP;于2009年并入Merck&Co.,Inc.)任项目医学总监;于2010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NovartisAG(股票代码:NVS)历任项目科长、全球项目临床负责人、诺华全球药物研发(中国)负责人及生物医学研究院(中国)总经理等职。XingliWang先生拥有山东医学院(现已并入山东大学)医学学士学位、新南威尔士大学心血管内科专业博士学位。XingliWang先生亦持有澳大利亚执业医师执照。

截至本公告日期,XingliWang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WenjieZhang先生,1967年2月出生,美国国籍,现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创新药事业部联席首席执行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其中包括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复宏汉霖(股份代码:02696)任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于孟买证券交易所(TheBombayStockExchange)及印度证券交易所(TheNationalStockExchangeofIndiaLimited)上市公司GlandPharmaLimited(股票代码:GLAND)任非执行董事,于复星凯瑞(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WenjieZhang先生于2019年3月加入本集团,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任复宏汉霖高级副总裁、首席商业运营官及首席战略官,于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任复宏汉霖总裁,于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任复宏汉霖首席执行官,于2020年11月至2025年3月任复宏汉霖执行董事,于2021年11月起任复宏汉霖董事会主席,于2025年3月起任复宏汉霖非执行董事;于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任本公司执行总裁,于2025年6月起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加入本集团前,WenjieZhang先生曾就职于济南科贝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拜耳(Bayer)集团(股票代码:BAYGn)、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纳斯达克上市公司AmgenInc.(股份代码:AMGN)。WenjieZhang先生拥有山东大学理学学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Yal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WenjieZhang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冯蓉丽女士,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执行总裁、首席人力资源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其中包括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SisramMedical(股份代码:01696)任非执行董事,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复宏汉霖(股份代码:02696)任监事会主席。冯蓉丽女士于2020年4月加入本集团,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裁,于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24年1月起任本公司执行总裁。冯蓉丽女士现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1099,以下简称“国药控股”)非执行董事。加入本集团前,冯蓉丽女士曾就职于希悦尔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F.Hoffmann-LaRocheAG、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蓉丽女士毕业于上海大学微机应用专业,并拥有ColumbiaSouth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冯蓉丽女士持有50,855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王冬华先生,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并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王冬华先生于2015年10月加入本集团,曾任本公司总裁高级助理兼公共事务部总经理,于2016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本公司副总裁,于2020年10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王冬华先生曾就职于扬州广播电视中心、解放传媒营销发展有限公司(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冬华先生拥有扬州大学农学学士学位及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王冬华先生持有50,855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胡航先生,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其中包括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首席执行官、于佛山复星禅诚医院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任董事长。胡航先生于2010年9月加入本集团,曾历任本公司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高级财务经理、投资总监、外派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副院长兼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执行总裁,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副总裁,于2022年1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胡航先生拥有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及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胡航先生持有20,000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陈战宇先生,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陈战宇先生于2011年6月首次加入本集团,2011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历任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于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历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总经理、总裁高级助理兼财务部总经理及集中采购管理部总经理、总裁高级助理兼副首席财务官及财务部总经理等职,于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本公司副总裁、副首席财务官及财务部总经理。陈战宇先生于2021年3月至2024年8月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国药控股(股份代码:01099)副总裁。

陈战宇先生于2024年9月重新加入本集团,并于2024年9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于首次加入本集团前,陈战宇先生曾就职于宝鸡制药机械厂、西安第五砂轮厂、西安欧美亚美容制品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71)、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陈战宇先生毕业于西安财经学院工业会计专业,拥有西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香港中文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位。陈战宇先生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质。

截至本公告日期,陈战宇先生持有33,000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XiangLi先生,1965年6月出生,美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创新药事业部联席总裁兼首席科学官、全球研发中心联席总裁。XiangLi先生于2023年12月加入本集团,于2023年12月起任本公司创新药事业部首席科学官、全球研发中心联席总裁,于2025年3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XiangLi先生曾先后于英国牛津大学(UniversityofOxford)从事蛋白质结构生物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于美国斯克里普斯研究所(ScrippsResearchInstitute)从事基础或癌症免疫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于勃林格殷格翰北美研发中心(BoehringerIngelheimPharmaceuticals,Inc.)历任资深科学家、主任科学家、资深主任科学家;于保诺-桑迪亚(Bioduro-Sundia)历任生物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药物发现事业部总裁。

XiangLi先生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物理专业理学学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UniversityofOxford)生物化学与结构生物学(Biochemistry&StructuralBiology)专业博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XiangLi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0、周旭东先生,196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医药商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周旭东先生于2025年3月加入本集团,并于2025年3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周旭东先生曾就职于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南通市化工医药原材料公司、南通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国药控股(股份代码:01099)及其若干控股子公司,其中,于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任国药控股副总裁、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任上证所上市公司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11)董事。周旭东先生于江苏大学药学本科毕业。

截至本公告日期,周旭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1、董晓娴女士,198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董晓娴女士于2003年7月加入本集团,曾历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于2016年6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董晓娴女士拥有上海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晓娴女士持有50,444股本公司股份(包括45,444股A股及5,000股H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2、苏莉女士,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成熟产品及制造事业部执行总裁,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管理层职务。苏莉女士于2006年6月加入本集团,曾任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部副总经理、副总裁,控股子公司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本公司总裁助理,于2022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苏莉女士曾就职于上证所上市公司昆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系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股票代码:600422)。苏莉女士拥有云南大学英国语言文学专业文学学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苏莉女士持有19,822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3、纪皓先生,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廉政督察部总经理。纪皓先生于2016年6月加入本集团,曾历任本公司廉政督察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并于2022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纪皓先生主要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纪皓先生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纪皓先生持有15,444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4、朱悦女士,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法务部总经理。

朱悦女士于2020年10月加入本集团,曾任本公司总裁助理,于2022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朱悦女士曾就职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Lewis&BockiusLLP)、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MilbankLLP)、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ChanceLLP)、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0656,以下简称“复星国际”)。朱悦女士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科学专业理学学士学位、美国爱荷华大学(UniversityofIowa)生物硕士学位及美国马里兰大学(UniversityofMaryland)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朱悦女士拥有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期,朱悦女士持有25,444股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5、吕力琅女士,197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医疗器械事业部联席首席执行官,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吕力琅女士于2023年6月加入本集团,于2023年6月起任本公司医疗器械事业部联席首席执行官,于2023年7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加入本集团前,吕力琅女士曾就职于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于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任上证所上市公司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17)总经理。吕力琅女士拥有北京大学医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及复旦大学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吕力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6、袁方兵先生,197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并于本公司若干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袁方兵先生于2024年5月加入本集团,于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任本公司联席首席战略赋能官,于2024年7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

加入本集团前,袁方兵先生曾就职于锦天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复星国际(股份代码:00656)。袁方兵先生现亦为上海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普陀区工商联(总商会)常委(常务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袁方兵先生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期,袁方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 (二)具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 (二)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第七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修订前修订后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修订前修订后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出具专项意见,与根据境内上市地监管要求 编制的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除行使作为公司董 事的一般职能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除行使作为公司董 事的一般职能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 的,公司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 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 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第二十一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修订前修订后
制度第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制度第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 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遵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为适用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措辞而将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 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与“监事会”相关的规定外,本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三:《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战略规划部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项目分 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第十条战略规划部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项目分 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 (二)拟定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上证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 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上证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 市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上证所上市规则》及《港 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相抵触的,遵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为适用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措辞而将本细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四:《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实现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实现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二)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1.监察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 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其 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意见。就此而言,审 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 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时,须 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证所上市 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三)就上款而言,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程序: ……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 所反映或须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 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监事会或属下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之事项。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二)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1.监察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 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其 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意见。就此而言,审 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 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时,须 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证所上市 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三)就上款而言,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程序: ……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 所反映或须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 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内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 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之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四)监管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 部监控系统: …… 4.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之工作得到协 调;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 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 审计功能《包括制度、其实施及成效》; …… (五)企业管治: …… 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考虑及处理任 何其他由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处理之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监管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 部监控系统: …… 4.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之工作得到协 调;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 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 审计功能(包括制度、其实施及成效); …… (五)企业管治: ……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就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考虑 及处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何其他由董 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处理之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修订前修订后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五)公司重大关联/连交易审核报告;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秘书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 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法规;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秘书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连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 的委员提议召开。……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但非委员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但非委员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要求相抵触的,遵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为适用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措辞而将本细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与“监事会”相关的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五:《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 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包括高级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 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审 核并提出建议; …… (六)物色及提名可填补董事临时空缺的人选, 供董事会批准;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如 未被董事会采纳或者未被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一)提名或者任免公司董事; ……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和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审 核、提出建议; ……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公司非职工董事; ……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应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 所列出的权利及职责下,甄选并提名董事的最终 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第十一条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 所列出的权利及职责下,甄选并提名非职工董事 的最终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天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六)在董事会发出选举新的非职工董事和聘任 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通知前,就该等候选人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
  
  
  
  
  
  
  
  
  
第十四条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 名委员会应当考虑包括下列准则,以确保公司董 事会成员具备切合公司业务所需的技巧、知识、 经验及多元观点: …… (六)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其 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委 员的职责;第十四条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 名委员会应当考虑包括下列准则,以确保公司董 事会成员具备切合公司业务所需的技巧、知识、 经验及多元观点: …… (六)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其 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委 员的职责;
修订前修订后
(七)其他适用于公司业务及其继任计划的其他 各项因素,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在有需要 时修订有关因素。(七)《港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董事方面任何不 时修订的要求及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独立非执行 董事同时出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数量、在本公司任 职的时长等); (八)其他适用于公司业务及其继任计划的其他 各项因素,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在有需要 时修订有关因素。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要求相抵触的,遵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为适用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措辞而将本细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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