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易成(871858):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00:21:07 中财网
原标题:天易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三)公司业绩指标”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8年五个会计年度,分五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或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的孰高值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当A≥100%或B≥100%时,X=100%;当A<50%且B<50%时,X=0%;其他情形,X=A或B中的孰高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应解除限售的限制
序号挂牌公司业绩指标
1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30,080.09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4,512.01万元
注1:公司业绩指标对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适用。

注2:前述公司业绩指标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净利润系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3:上述业绩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239,006,488.85元,净利润为19,763,814.09元,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23,971.68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A)为79.46%,净利润实际完成比例(B)为49.26%。

故以79.46%的比例计算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99,444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四)个人业绩指标”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权激励的考核目的已实质达成。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定向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书面核查意见如下:
1、定向回购依据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三)公司业绩指标”规定: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239,006,488.85元,净利润为19,763,814.09元,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23,971.68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A)为79.46%,净利润实际完成比例(B)为49.26%。

故以79.46%的比例计算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99,444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四)个人业绩指标”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因此,公司应回购注销《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51,556股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对象及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对象为全体激励对象10名,回购注销数量为51,5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4%。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对象职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解限售数量 (股)回购注销数 量(股)
孙柯华董事、总经理150,00023,8386,162
陈川财务负责人200,00031,7848,216
胡亚明董事150,00023,8386,162
尹铖锋董事会秘书125,00019,8655,135
张磊核心员工100,00015,8924,108
张波核心员工100,00015,8924,108
瞿洪波核心员工130,00020,6595,341
刘永超核心员工150,00023,8386,162
金政核心员工100,00015,8924,108
徐凯乐核心员工50,0007,9462,054
合计 1,255,000199,44451,556
3、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即回购时的价格和数量同时适用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为 P=P -V,其中:P0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4.80元/股,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2.00元。根据以上公式,经派息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80-0.20=4.60元/股。

4、回购资金金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总额为237,157.6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序号姓名职务拟注销数 量(股)剩余获授股票 数量(股)拟注销数量占授 予总量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孙柯华董事、总经理6,162143,8384.11%
2陈川财务负责人8,216191,7844.11%
3胡亚明董事6,162143,8384.11%
4尹铖锋董事会秘书5,135119,8654.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25,675599,3254.11%  
二、核心员工     
1张磊核心员工4,10895,8924.11%
2张波核心员工4,10895,8924.11%
3瞿洪波核心员工5,341124,6594.11%
4刘永超核心员工6,162143,8384.11%
5金政核心员工4,10895,8924.11%
6徐凯乐核心员工2,05447,9464.11%
核心员工小计25,881604,1194.11%  
合计51,5561,203,4444.11%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定向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次定向回购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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