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06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最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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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
护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
护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559,908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4,424,166元。 |
|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
|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以下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
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
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
|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限
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人民币168,086,620.86元,按1.31:1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825
万元,股份总数为12,825万股,剩余部分
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
限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人民币168,086,620.86元,按
1.3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2,825万元,股份总数为12,825万股,
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36,559,908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4,424,166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公司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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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
|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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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
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60
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60
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
| |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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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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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
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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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
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4)租入或租出资产;(5)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8)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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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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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它担保情形。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其它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
日。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投票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会议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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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
|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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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
举和更换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
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五)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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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
易事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
|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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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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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
| | |
|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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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7名,独立 |
| 1名。 | 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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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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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 |
| 供担保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4)租入或租出资产;(5)委托或 | 担保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
|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8)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
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等);(4)租入或租出资产;(5)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8)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
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
间,董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
长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
的除外。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
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并
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
事2/3以上董事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
间,董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
长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
的除外。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
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并
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
决)。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
表决)方式。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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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
| |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为5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
| |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
| |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
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
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
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
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 第六章 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总裁工作,副
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总裁工作,副
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批公司职工的薪酬、福利、激励、
奖惩方案;
(九)审批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
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有关的经济合同;
(十一)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
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
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
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
| 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
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
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 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
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
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为保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利实施,
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当年投资需求、现金流
等实际情况,决定其当年的现金分红比
例,以保证公司当年的分红能力。
(六)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情形之一,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七)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
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
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
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
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
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
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
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 | 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
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
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为保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利实施,
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当年投资需求、现金流
等实际情况,决定其当年的现金分红比
例,以保证公司当年的分红能力。
(六)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情形之一,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七)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
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 |
| 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
划、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拟
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
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
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
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
划、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
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
|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
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九)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
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年度内拟分配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30%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
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十一)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
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九)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
(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
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年度内拟分配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
| 议。
(十二)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
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单一
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
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或特殊情况
下未按照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
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
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
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提供网 | 利)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30%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
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十一)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十二)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
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单一
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
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或特殊情
况下未按照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
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 |
| 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
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
披露表决结果。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
(十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
司资金。
(十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 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
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
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
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
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
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
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
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
表决结果。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
(十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
司资金。
(十六)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
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
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
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
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
收益情况; |
| |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
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
| |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
|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45
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确定。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普通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
|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以
中文为工作语言,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均以中文为工作
语言,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将统一删除,并相应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章节。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措辞而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除本次修订的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其中标点符号的调整、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因本次修订范围较广,未逐条进行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