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该等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中交地产及相关方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交地产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中交地产获得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附带以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上述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交地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不对未经本所同意的人士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使用或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经本所律师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中交地产公告并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自中交地产上市后,中交地产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出具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中交地产公告并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交地产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不规范履行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中交地产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在中交地产上市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交地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最近三年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公告文件以及中交地产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
( https://creditcity.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公开信息,经查验,中交地产最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中交地产控股股东为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变更。中交地产现任董事为郭主龙(董事长)、薛四敏、徐爱国、王尧、杨光泽、陈玲、刘洪跃(独立董事)、唐国平(独立董事)、谭敬慧(独立董事);现任监事为叶朝锋(监事会主席)、王戈、叶瑞佳;现任不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汪剑平、孙卫东、梅瑰、田玉利(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交地产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及中交地产、中交地产控股股东、中交地产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creditcity.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的公开信息,经查验,中交地产、中交地产控股股东、中交地产间接控股股东、中交地产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中交地产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中交地产、中交地产控股股东、中交地产间接控股股东、中交地产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赖 熠 吴 桐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与股
改相
关的
承诺 | 有关股份
锁定的承
诺 | 中住地产
开发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中
住地产”) | 中住地产在定向发行中认购的中交地产股份自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转
让。 | 2008年5月
19日 | 自股权分置
改革实施之
日起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 有关股份
减持的承
诺 | 中住地产 | 自中住地产持有的中交地产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若中
交地产股价未达到20元/股,中住地产将不通过证券交易
所出售其所持的股份。 | 2008年5月
19日 | 持续履行 | 2018年12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
中住地产,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
产控股股东,承接原控股股东的
相关承诺并继续履行。 |
| | 有关追送
股份的承
诺 | 中住地产 | 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
1、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则中住地产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为:重组后的重
庆实业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3,000万
2008 4,200
元;或者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
万元;或者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
15,000万元。
2、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则中住地产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为:重组后的重
庆实业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4,200万
元;或者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15,000
万元。 | 2007年9月
28日 | 2009年公司
年度报告公
告后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追送股份时间:
1、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则重组后的重庆实业2007年、2008年、2009年
三年中任何一年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则中住地产承诺在
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该年年度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执
行追送对价安排一次。如果2007年、2008年、2009年
三年均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则中住地产同意执行追送对
价安排三次。
2、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则重组后的重庆实业2008年、2009年两年中任何
一年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则中住地产承诺在上市公司董
事会公告该年年度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执行追送对价
安排一次。如果2008年、2009年两年均触发追送股份条
件,则中住地产同意执行追送对价安排两次。追送股份
对象: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后,在追送股份股权登记日
A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无限售条件的 股流通股股东及持
有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
追送股份数量:
每次追送股份总数为1,300,000股重庆实业A股股份,相
当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以公司流通A股总数
26,000,000股为基础,每10股追送0.5股。如果期间公司
有送股、转增股本或缩股的情况,送股数量在1,300,000
股的基础上同比例增减。在每次实际追送时,如果部分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经变为非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则非
10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 股实际获付的追加对价股
份数量将少于0.5股。 | | |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追送股份承诺的执行保障:
1、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中住地产承诺将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
毕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临时保
管追送部分的股份,共计3,900,000股,直至公司2009
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承诺期满为止。
2、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
完毕,中住地产承诺将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
毕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临时保
管追送部分的股份,共计2,600,000股,直至公司2009
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承诺期满为止。 | | | |
| 收购
报告
书或
权益
变动
报告
书中
所作
承诺 |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中住地产 | 为避免同业竞争,重组时中住地产旗下的其他房地产资
产,包括北京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能(海南)
实业开发公司三亚公司、上海华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华能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等部分股权,尚在处置过
程中,或因其资产状况不宜转入上市公司、中住地产即
将予以处置;对于该部分资产,中住地产承诺在本次发
行股份及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12个月内处
置完毕。
2014 6 30 2014
年月 日,经中交地产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中住地产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完成的三亚
公司、惠州公司清理的完成期限进行了变更,中住地产
承诺最迟在2016年底前完成三亚公司、惠州公司的资产
处置工作。
2015年5月14日,经中交地产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 2008年5月
19日 | 2016年12月
31日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会审议通过,鉴于三亚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房地产
经营无关,豁免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履行处置三亚公司的
承诺。
2016 5 19 2016
年月 日,经中交地产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鉴于惠州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房地产
经营无关,豁免控股股东中住地产继续履行处置惠州公
司的承诺 | | | |
| | | | 本次发行股份及资产重组完成后,为了避免产生新的同
业竞争,中住地产特承诺如下:
(1)中住地产本部将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业务;
(2)重庆实业在开展房地产业务的过程中,如因资金实
力等原因不足以获取新的房地产项目,而中住地产或其
实际控制的为获取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可能利用其自
身优势获取项目时,中住地产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
将项目转让给重庆实业;如重庆实业不受让该项目,中
住地产将作出通过转让、委托销售、委托管理等方式由
与中住地产不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继续经营的安排,
中住地产仅享有收益权。如中住地产违背上述承诺,将
承担因此给重庆实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 2008年5月
19日 | —— | 2015年7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中住地产100%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东,承接原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并就同业竞争问题进一步出具相
关承诺。 |
| | | 中国房地
产开发集
团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中房 | 通过划分区域市场避免同业竞争,包括:(1)公司重组
完成后,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有房地产业务及拟开
展房地产业务的城市或地区重庆、四川、贵州、广西、
陕西、湖南、湖北等,中房集团及中房集团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直接或以合作、参股等任何间接方式从事新的
可能对公司构成竞争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 | 2008年5月
19日 | 持续履行 | 2015年7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100%
中住地产 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集团”) | 产开发、销售、租赁及物业管理业务等;(2)对于公司
重组前中房集团及中房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公司
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地区已经开展、尚未完成的可能对公
司构成竞争的房地产业务,中房集团已做出通过转让、
委托销售、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与中房集团不具有关系
的第三方继续经营的安排,中房集团仍享有收益权;(3)
公司重组完成后,在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地区,如中
房集团或中房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机可从事、
参与从事可能对公司构成竞争的房地产业务,中房集团
保证将该等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公司在通知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作出愿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公司
将享有取得该商业机会的优先权;如果公司放弃该商业
机会,中房集团保证在该房地产项目进入实质销售或经
营阶段时,将该等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委托给中房集团不
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中房集团仍享有收益权。 | | | 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对于中房集团尚未履行完毕且适
用于地产集团的承诺,地产集团
承诺予以承接并继续履行相关义
务。对于地产集团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与中交地产的同业竞争事
项,地产集团将继续按照实际情
况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逐步
规范和解决。 |
| | | | 中房集团经过研究,承诺用二至三年的时间通过调整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布局或其它整合方式彻底解决同业竞
争。考虑中房集团在房地产主营业务之外,还有相关的
物业类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城市市政建设的主营业务,未
来从市场和产品细分出发,中房集团可以用二至三年时
间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布局,以一家上市公司作
为相关的物业类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城市市政建设的上市
载体,以另一家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未来房地产主营业务
的发展平台同时拥有两家上市公司,或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通过换股等模式完成一家上市公司对另一家上市公司
的并购等方式彻底解决两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次重组完成后,中交地产与中房集团 | 2008年5月
19
日 | 在重组完成
之日起24个
月内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旗下另一家上市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房股份”,股票代码:600890)存在的同业竞争
问题,中房集团于2008年3月17日出具了《中国房地产
开发集团公司关于避免与重庆实业发生同业竞争承诺的
进一步说明及承诺》,内容如下:在我公司重组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内启动解决我公司与中房股份同业竞争的
程序,在不损害中房股份及其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中房集团提议中房股份召开股东大会,解决中房股份与
我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改善中房股份的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中房集团承诺在中房
股份的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投赞成票。同时,中房集
团进一步承诺:在重组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彻底解决中
交地产与中房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 | | | |
| | 关于拟注
入标的资
产的相关
承诺 | 中住地产 | 对于已纳入中交地产的上海中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
更名为中交地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及拟清算的北
京华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北京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深圳市华汇仓储有限
A
公司等,中住地产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清算后的剩
余财产价值低于2007年5月31日评估值,则中住地产以
现金补足;B.上述公司从2007年5月31日至清理时不发
生或有负债等其他影响上市公司权益的或有事项。如果
期间发生影响上市公司权益的或有事项,则中住地产承
担发生或有事项之损失。 | 2008年5月
19日 | 持续履行 | 1、北京裕泰、华汇仓储、上海华
能物业、北京华能已经清算完毕,
清算后剩余资产价值均不低于
2007年5月31日的评估值,不需
现金补足。江苏汇智清算相关后
续工作完成后,经核算与江苏汇
2007 5 31
智 年 月 日评估值
26,598,253.72元相比,收回江苏
汇智剩余财产价值低于评估值
2,966,452.19
元。中住地产已按
照前述承诺以现金2,966,452.19
元补足差额,款项已于2015年1
月21日到账。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 | | 2、2018年12月,地产集团吸收
合并中住地产,地产集团成为中
交地产控股股东,有关中交地产
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承诺由
地产集团承接并继续履行。 |
| | 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 | 中住地产 | 为规范和减少中住地产及所控制的企业未来可能与重庆
实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中住地产承诺如下:
(1)中住地产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中住地
产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中住地产及所控制的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重
庆实业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重庆
实业违规向中住地产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3)中住地产作为重庆实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
间,不与重庆实业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如果与重庆实业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交易
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
础,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重庆实业及其中小股东的利
益;
(4)对于与重庆实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中住地
产将严格按照重庆实业《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杜绝
任何损害重庆实业利益的情形。 | 2008年5月
19日 | —— | 2015年7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中住地产100%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东,承接原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并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进
一步出具相关承诺。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中房集团 | 中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就规范和减少与重庆实业未来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现作出如下承诺:
1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公司事
项的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承诺并保证杜绝一切非法
占用重庆实业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
求重庆实业向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3)公司承诺并保证,在公司成为重庆实业实际控制人
之后,不与重庆实业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
易,如果与重庆实业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
交易,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交
易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
计价基准,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重庆实业及其中小股
东的利益;
(4)对与重庆实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承诺
并保证将严格按照重庆实业《公司章程》、《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杜
绝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 2008 5
年月
19日 | 持续履行 | 2015年7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中住地产100%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对于中房集团尚未履行完毕且适
用于地产集团的承诺,地产集团
承诺予以承接并继续履行相关义
务。 |
| | “五分开”
承诺 | 中住地产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住地产保证与公司做到人
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 2008年5月
19日 | —— | 2015 7
年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中住地产100%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中住地产拟出售给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将与上市
公司相互协助尽快完成资产交割、产权变更手续。上市
公司资产将与中住地产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保证中住地产不发生占用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
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不在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
2
、中住地产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
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
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中住地产的机构完
全分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
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 | | |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东,承接原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并就保持公司独立性进一步出具
相关承诺。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中
住地产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
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 | | |
| | 有关资金
占用及提
供担保的
承诺 | 中住地产 | 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资产重组完成且中住地产成为重庆实
业的控股股东后,若重庆实业今后被判令为齐鲁乙烯及/
或瑞斯康达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则中住地产同意
按照其持有重庆实业的股份比例分担重庆渝富公司对重
庆实业的补偿责任。 | 2008年5月
19日 | —— | 履行承诺的条件未触发 |
| | | | 截至2007年5月31日,长沙兆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华
夏科技向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2.487亿元银行借款提
供了抵押担保,华夏科技已按其对长沙兆嘉22,710.35
万元债权以及垫付的拆迁款债权提供了反担保。如果华
夏科技能偿还银行到期债务,导致长沙兆嘉名下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有可能被司法拍卖,则中住地产承诺将其以
自有资金代华夏科技偿还上述银行债务,以确保长沙兆
嘉名下9块土地使用权不被拍卖。 | 2008年5月
19日 | —— | 湖南华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银行的16000万元贷款余额已
按期偿还,解除长沙兆嘉资产抵
押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
| | | 中住地
产、中房
集团 |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 ]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 2008年5月
19日 | —— | 2015年7月,地产集团通过无偿划
转方式受让取得中房集团持有的
100%
中住地产 股权,成为中交地
产的间接控股股东。2018年12
月,地产集团吸收合并中住地产,
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股
东,地产集团成为中交地产控股
股东,承接原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 | | 于中房集团尚未履行完毕且适用
于地产集团的承诺,地产集团承
诺予以承接并继续履行相关义
务。 |
| | 关于保证
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 | 中交房地
产集团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地产集
团”) |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合并后的独立性,地产集团承
诺如下:“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
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
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
立于本公司。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
2
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保证上市公司
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
规占用的情形。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
2
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四、保证上
市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合法的股东
权利外,不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2、保证
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
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
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
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
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 | 2018年8月
7日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 | |
| |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 | 地产集团 | 除中交地产外,地产集团下属中交置业、中房集团、中
交海外及绿城中国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和资产。为最大
限度保障上市公司中交地产的利益、解决同业竞争,地
产集团承诺如下:“1、本公司承诺,根据本公司的发展
规划,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公司下属除绿城中国外唯一的
国内房地产业务开发平台。在梳理、整合本公司控制的
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时,将充分
尊重本公司控制的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
不侵害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公司不会利用其对各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
害各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2、本公司
承诺中交置业除现有的存量房地产开发业务外,原则上
不再自行获取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土地储备,不再从
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
司已与上市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中交置业托管给上市
公司。在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前提下,由上市公司
对中交置业或其优质资产实施收购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方
3
式注入上市公司。、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和绿城中国及其
股东的利益,在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及审批要求的条件下,
本公司承诺逐步通过品牌定位划分、区域市场划分、资
产整合、业务整合等有效措施解决上市公司和绿城中国
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4、本公司承诺中房集团下属
山水雅居未来将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本公司
拟在法律纠纷解决后将其注销或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
的第三方。本公司承诺中房集团下属沈阳裕宁房产开发 | 2018年8月
7日 | 持续履行 | 2021 12 8
年 月日,公司收到地产
集团发来的《关于申请延长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函》,
地产集团申请将“在2021年底前,
采取现金收购、换股并购或其他
可行的方式逐步启动下属其他涉
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与中交
地产的深度融合”的承诺延期,
变更为:“在2024年底前,采取
出售资产、现金收购、换股并购
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启动绿城中国
控股有限公司、中交置业有限公
司、东莞市山水雅居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
限公司、中房集团安居投资建设
有限公司、中国住房投资建设有
限公司等下属其他涉及房地产开
发业务的企业与中交地产的整
合。”中交地产2021年第十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控股股东申请延长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同意地
产集团相关承诺延期事项。地产
集团严格履行承诺内容。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有限公司、中房集团安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住房
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公
司未来拟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将其注销或转让给与本公司
无关联的第三方。5、本公司承诺中交海外不会在中国境
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
的业务。除上述情况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
的情况。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期间,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逐步规范和避免从事
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公司作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 | |
| | | | 为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地产集团
补充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
革,落实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部署,并以此为契机,在
2021
年底前,采取现金收购、换股并购或其他可行的方
式逐步启动下属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与中交
地产的深度融合。二、在本公司完成旗下房地产业务整
合前,本公司将协调绿城中国和中交地产之间实现差异
化经营:绿城中国主营高端物业产品形态,中交地产主
营刚需型产品,双方在产品档次和目标客户群体方面保
持明显差别;通过区域规划,绿城中国和中交地产不参
与同一地块竞拍,对于共同关注的商业机会考虑组成联
合体的形式,优势互补,合作开发;对于现有同城经营
的项目,统筹安排竣工时间和开盘计划,避免形成竞品。
三、本公司目前尚未就解决中交地产与绿城中国同业竞
争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本公司将在制
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 | 2018年 10
月22日 | 2027年12月
31日 | 2021年12月,为充分保障上市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地产集团
将原承诺中的“在2021年底前,采
取现金收购、换股并购或其他可
行的方式逐步启动下属其他涉及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与中交地
产的深度融合。”进行延期,并进
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延期后的内
“ 2024
容为:在 年底前,采取出售
资产、现金收购、换股并购或其
他可行的方式启动绿城中国控股
有限公司、中交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山水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
司、中房集团安居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中国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公告义务。四、自本承诺函生效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
中交地产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实际遭受的损失。本承
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公司作为中交地产控股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 | 司等下属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企业与中交地产的整合。”经
中交地产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地产集团
相关承诺延期事项。
2024年12月,中交地产收到地产
集团发来的《关于申请延长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函》,
地产集团将原承诺中的“在2024
年底前,采取出售资产、现金收
购、换股并购或其他可行的方式
启动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中
交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山水雅
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裕
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集团
安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住
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下属其他
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与中
交地产的整合。”进行延期,延期
后的内容为:“在2027年底前,采
取出售资产、现金收购、换股并
购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启动绿城中
国控股有限公司、中交置业有限
公司、东莞市山水雅居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沈阳裕宁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中房集团安居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中国住房投资建设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 | | 有限公司等下属其他涉及房地产
开发业务的企业与中交地产的整
合。”经中交地产2024年第十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地
产集团相关承诺延期事项。 |
| | 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 | 地产集团 | 本次合并完成后,为保证中交地产业务的持续发展,规
范地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交地产的关联交
易,地产集团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
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四、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2018年8月
7日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 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
诺 | 地产集团 |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中交地产股份。 | 2023 2
年月
24日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 关于切实 | | | | | |
| | | | 一、地产集团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 2023年2月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时所
作承
诺 | 履行填补
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
的承诺 | |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
/
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地产集
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地产集团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地产集团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地产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地产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4日 | | |
| | | 中国交通
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中交集
团”) | 一、中交集团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中交集
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中交集团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 2023年2月
24日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承诺,若中交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中交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 |
| | 关于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中交集团 | 一、对于地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中交地产之间现时或
今后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中交集团将切实督促地产集
团履行其向中交地产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
诺。
二、关于中交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除地产集团外)与
中交地产同业竞争的承诺:1、对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与
中交地产之间现时或今后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在充分
尊重本集团控制的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
不侵害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中交集团将切实督促下属企业遵守和履行中
交集团制定的各项房地产业务投资管理规定及指导意
见。2、对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交集团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行使股
东权利,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
下,待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本次发
行实施完毕之日起五年内,本着有利于下属上市公司发
展和维护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
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转让、业务合并/
调整、加快出清或其他合法方式,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
争问题。3、如中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未来在其主营业务
开展过程中获取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待本次发行实
施完毕之日起,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1)相关项目在
开发阶段,中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应将相关项目的开发 | 2023年2月
24日 | 持续履行 | 依承诺履行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机会优先提供给中交地产,并及时通知中交地产;(2)
在接到本集团或其下属企业通知后15日内,中交地产按
照符合其业务发展规划和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对是否
参与该项目开发作出决定,与本集团相关联的人员不得
参与决策。如中交地产作出参与该项目开发的决定,则
本集团及下属企业不得以控股方式参与该新业务;如中
交地产作出不参与该项目开发的决定,则中交集团及下
属企业可自行开发或寻求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
三、在中交集团下属企业与中交地产同业竞争消除前,
中交集团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
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股权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
使本集团下属企业聚焦各自主责主业,加快资源有效整
合,聚焦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内部深度整合融合,降
低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同时,中交集团也将妥善处理
涉及中交地产利益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
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任何损害中交地产及其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
| 其他
承诺 | / | 中住地产 |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
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及最终审判结果中,若
因《补充协议》长沙兆嘉承担了应由中住地产承担的责
任,中住地产将给予兆嘉公司相应补偿。 | 2013年9月
28日 | 最终审判结
果出具后 | 触发该承诺履行的事项已解决,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华夏投资支付长沙兆嘉
4,963.31 2015 12
万元。 年 月,长
沙兆嘉收到华夏投资上述款项。 |
| | 关于中交
物业服务 | 中交集
团、地产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中 | 2024 11
年
月2日 | 2027 12
年 月
31日 | 依承诺履行 |
| 承诺
事由 | 承诺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集团有限
公司盈利
补偿的承
诺 | 集团、中
交一公局
集团有限
公司、中
交投资有
限公司 | 交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注:指2025
年、2026年和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特
指标的公司在相关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所有净利润金额)合计不低于23,100.71万元;并承诺对
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数额的部分向中交地产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间实际
净利润)/承诺累计净利润数*股权交易对价,各方按照
其在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中的持股比例各自进行分摊,各
方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