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远达环保(60029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19:46:23 中财网

原标题:远达环保: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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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1
正 文 ............................................................................................................................. 5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6
三、收购方式 ............................................................................................................. 17
四、资金来源 ............................................................................................................. 21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22
六、后续计划 ............................................................................................................. 22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4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26
十一、结论意见 ......................................................................................................... 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远达环保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国电力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 份代码:2380
广西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远达环保的实 际控制人
湘投国际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中电国际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的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中国电力、广西公司、湘投国际
五凌电力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长洲水电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五凌电力、长洲水电
《五凌电力评估报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电投集团 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 购买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五凌电 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 号:天兴评报字(2024)第2474号)
《长洲水电评估报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电投集团 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家电投集 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64.93%股权而涉及该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天兴评报字 (2024)第2401号)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远达环保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电力购 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63%股权、向湘投国际购买其持有 的五凌电力37%股权以及向广西公司购买其持有的长洲 水电64.93%股权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力达律师楼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 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修正)》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最近三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
最近五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
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 陆地区
中国法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境内公开、有效并且已 被执行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以及其 它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并受制于中国 有权机关未来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和行政解释、应用或执行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本所接受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或“收购人”)的委托,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贵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第 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阅了贵司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且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贵司保证:(1)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2)提供给本所的全部文件均与原件、正本相符,其上的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为真实的;(3)已签署的任何文件均经相关当事人有效授权、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提供给本所的任何文件均未作过任何改动、修正、改写或其他变动;(5)本法律意见书援引的贵司及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就《收购报告书》相关事项所作的任何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贵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或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或依赖,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或承诺,本所亦不具备对该等文件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力提供的资料、中国电力披露的公告文件、《收购报告书》及中国电力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电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注册地址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 18号中环广场 63层 6301室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号辉煌时代大厦东座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24日
商业登记号码34415237
已发行股份数12,370,150,983股
企业类型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发电及售电,包括投资、开发、经营及管 理火力、水力、风力及光伏发电厂,并提供储能、绿电交通, 以及综合智慧能源的解决服务
2. 一致行动人之国家电投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电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院 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胜
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2003年 3月 31日
经营期限2003年 3月 3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 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 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 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 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 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 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9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 10%
注:截至 2024 年末,国家电投集团 10%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事宜尚未完成工商登记。

3. 一致行动人之广西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西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兰坤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KCJ6H9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6年 5月 31日
经营期限2016年 5月 3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电力(水、火、气、风、太阳能、生物质发电)的开发、投 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综合智慧能源、海水淡化、工业 气体的生产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物流和仓储;环境 保护工程,节能项目开发,粉煤灰等电厂工业废弃物的开发与 利用;电力工程,热力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工程 招标代理,物业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境外电力及相 关业务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中国电力持股 100%
(二)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国电力、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公司分别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电国际持有中国电力 22.91%的股权,为中国电力的控股股东,中电国际是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是中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 90%的股权);中国电力持有广西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公司均为中国电力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4 年末,中国电力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北京富能新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
22.91% 21.52% 14.99% 3.61% 1.65% 35.32%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
注:根据香港联交所最新权益披露资料,国家电投集团于 2025年 5月 12日增持中国电力8,064,000股股份,增持后国家电投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数为 8,047,293,175股,持股比例为 65.05%。

(三)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中国电力及其控股股东中电国际、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1. 中国电力控制的核心企业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电力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电力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核心业务
1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3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及售电
4淮南平圩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及售电
5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6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流服务
7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及售电
8山西中电神头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及售电
9中电(江门)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
10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1中电智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
12中电常熟热电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3国家电投集团山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4国家电投集团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5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
16国家电投集团海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7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8湖北中电纯阳山风电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19中电(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0新源绿能电力(北京)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
21揭阳前詹风电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2国家电投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3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4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5国家电投集团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及售电
2. 中电国际控制的核心企业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电国际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核心业务
1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电力
2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发电
3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火力发电
3. 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核心业务
1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电热生产销售
2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3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4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5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电力投资生产销售
6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热生产销售
7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保
8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9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电力成套服务
10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电力、铝业
11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12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核电项目投资
13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14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15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产业投资与管理
16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
17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境外矿业
18中电投(上海)铝业有限公司铝业贸易
序号公司名称核心业务
19国家电投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与信息服务
20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热力生产销售
21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
22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海外核电开发投资
23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电源的开发管理
24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和技术研究
25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26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7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开采、电力生产
28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 金、资产管理
29国家电投集团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和电力的开发
30国家电投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风电、太阳能发电
31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型能源技术开发
32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技术研发与销 售
33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核能供热有限公司电力、热力生产
34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35国家电投集团北京重型燃气轮机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
36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
37国家电投集团共享服务有限公司专业技术服务
38国家电投集团西南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
39北京富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能源技术开发
40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
41中电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科技研发
42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
43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
44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技研发
45国家电投集团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科技研发
46国家电投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
序号公司名称核心业务
47国宁新储(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能源技术开发
48国家电投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49国家电投集团经济技术研究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和技术研究
50中国绿能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51国电融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52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四)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及“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自 2024年 3月 29日至 2025年 4月 16日。截至 2025年 4月 16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中国电力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电力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5年 4月 16日,中国电力未设置监事会,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1贺徙董事会主席、执行 董事中国中国
2高平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3胡建东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4周杰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5黄青华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6陈鹏君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
7李方独立非执行董事美国中国美国
8邱家赐独立非执行董事加拿大中国香港加拿大/中国香港
9许汉忠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中国香港
10寿如锋总监中国中国
11同玉梅副总裁中国中国
12吕克启副总裁中国中国
13胡祥总会计师中国中国
14杨茜副总裁中国中国
15郭峰副总裁中国中国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 国家电投集团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5年 4月16日,国家电投集团未设置监事会,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1刘明胜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中国
2栗宝卿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中国
3徐树彪董事、党组副书记中国中国
4卢纯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5刘德恒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6聂晓夫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7王伟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8宁福顺外部董事中国中国
9蔺明照职工董事中国中国
10卢洪早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11陈海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12刘丰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13高伯余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14严航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15王绍民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中国
注:2025年 5月,国家电投集团聘任徐平为外部董事,卢纯不再担任外部董事。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 广西公司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西公司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1赵兰坤董事长中国中国
2胡在春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
3冯建清董事中国中国
4张海健董事中国中国
5夏渐强董事、纪委书记中国中国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6程东航董事中国中国
7金朝晖董事中国中国
8徐长江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9汪涛总会计师中国中国
10王华强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11蒋荣清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12黄成亮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国
注:2025年 4月 22日,广西公司聘任董纯涛为董事,张海健不再担任董事。

根据广西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中国电力的确认及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电力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股票代码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力600021.SH
2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发展1713.HK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的确认及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股票代码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力600021.SH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电股份000875.SZ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股票代码
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投能源002128.SZ
4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投产融000958.SZ
5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力2380.HK
6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远达环保600292.SH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西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公司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电力、广西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电力、广西公司均未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 5%以上。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家电投集团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
1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经营集团成员单位金融业务
2国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股权投资、实业投资
3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4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八)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本次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推动建设国家电投集团境内水电资产整合平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国家电投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新能源发电、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国家电投集团全面推进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企业建设,全面实施“均衡增长战略”,清洁能源开发力度、投资强度持续保持在高位,装机规模快速增长。本次交易完成后,远达环保将新增水力发电及流域水电站新能源一体化综合开发运营业务,国家电投集团支持中国电力持续控股远达环保,推动上市公司逐步建设为国家电投集团境内水电资产整合平台,可以充分借助资本市场价值发现机制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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