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00097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引 言................................................................................................................................ 2 释 义................................................................................................................................ 4 正 文..............................................................................................................................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 10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8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83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85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及标的资产.......................................................... 87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3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 151 八、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51 九、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57 十、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158 十一、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159 十二、结论............................................................................................................ 185 附件一:交易情况及支付明细.................................................................................... 187 附件二: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明细................................................................................ 195 附件三:知识产权明细................................................................................................ 200 引 言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向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清单,并得到了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说明和承诺。上述证明、说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如下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佛塑科技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律意见书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境外法律意见事项时,均为按照境外法律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或总结。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盈利预测、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佛塑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佛塑科技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师同意佛塑科技在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佛塑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力股份 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100%的股份。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锁定价格的方式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比例将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5%。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力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新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重组所发行股份种类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60和 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如下: 单位:元/股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有效发行价格为 P,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为 N,配股率为 K,配0 股价为 A,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的有效发行价格为 P,则: 1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1+N); 1 0 配股:P=(P+A×K)÷(1+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K+N)。 1 0 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为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名交易对方,具体明细如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所示。 4.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5】第 VYGQD0178号),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金力股份 100%股权资产价值分别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2月 31日,金力股份 100%股份的评估值为 508,371.92万元。 综合上述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金力股份 100.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508,000.00万元。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结合承担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义务、股份锁定等因素,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总对价×90%×该股东所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总对价扣除前述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的标的公司股东出让其持有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之和后,剩余对价部分由各业绩承诺方按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享有。具体现金对价以及股份对价的明细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之一。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 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508,000.00万元,其中的 468,0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3.84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1,218,749,938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75%,具体对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如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之二所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6.股份锁定安排 (1)全体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1)交易对方以持有金力股份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单位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该等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应不短于第 1)项所述期限。 5)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2)业绩承诺方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袁海朝、华浩世纪、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方”),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 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为免歧义,如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前述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交割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交割审计期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业绩承诺方按照其被收购股份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被收购股份总额的比例共同承担,损益的具体金额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交割审计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9.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12)个月。若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 3.8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60,416,666股。在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2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广新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广新集团及广新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结束后,广新集团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新集团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前述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经佛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有效。若上市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占比、净资产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上市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相关指标的 50.0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力股份 100%股份,并向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其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及《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广新集团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于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本次交易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无需剔除计算。 基于此,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中,广新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袁海朝为标的公司股东,华浩世纪为袁海朝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的企业,温州海乾、安徽创冉、河北佳润为袁海朝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袁梓赫、袁梓豪为袁海朝之子,故前述各方为袁海朝的一致行动人,袁海朝在本次交易后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需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袁海朝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根据相关协议安排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人。 综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佛塑科技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佛塑科技《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塑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佛塑科技工商档案资料、信息披露公告、佛塑科技股东名册等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广新集团直接持有佛塑科技 258,760,5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6.75%,为佛塑科技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广新集团 90%的股权,为佛塑科技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3.主要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佛塑科技工商登记资料、公告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佛塑科技历次主要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佛塑科技上市前的主要股本变动 ①佛塑科技原名佛山市塑料皮革工贸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佛塑股份”),佛塑股份系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办复[1987]106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佛山市电器照明公司等三家企业筹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联审办[1992]36号文)批准,佛塑股份进行股份制规范化改造,1994年 6月 20日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同意确认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体改[1994]14号文)确认为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6年 12月 31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 经过股份制规范改造后,佛塑科技总股本为 278,450,600股,其中:佛山市国有资作联社持股数为 110,024,400股,占总股本的 39.52%:内部职工持股数为 21,397,700股,占总股本的 7.68%。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 1995年 1月 25日作出的《关于授权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经营所属企业公有资产的批复》(佛府函[1995]005号文),以及佛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于 1999年 2月 4日作出的《关于授权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经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佛资委[1999]03号文),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被授权经营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持有的国有股权及权益),持有佛塑科技 147,028,5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2.80%,为佛塑科技控股股东。 (2)佛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情况 2000年 4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6号)核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000,000股,总股本变更为 373,450,600股,其中,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持股数为 147,028,500股,占总股本的 39.37%;佛山市塑料皮革工业合作联社持股数为 110,024,400股,占总股本的 29.46%;内部职工持股数为 21,397,700股,占总股本的 5.73%;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为 95,000,000股,占总股本的 25.44%。 (3)佛塑科技上市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① 2002年 7月,上市后第一次股份转让 2002年 7月 30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佛山市塑料皮革工业合作联社与佛山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公司的 110,024,400股股份以32,457.1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佛山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硕宏信”)。 本次变更完成后,富硕宏信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 110,024,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46%。 ② 2003年 4月,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 2003年 4月 21日,公司 21,397,700股内部职工股在深交所上市流通,公司的社会公众持股数变更为 116,397,700股,占总股本的 31.17%。 ③ 2004年 3月,配股 2004年 3月 1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2号)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股配售 3股股份,其中公司国有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和法人股股东富硕宏信放弃该次配股权利,公司实际配售股份 34,919,310股。此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08,369,910股,其中,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持股数为 147,028,500股,占总股本的 36.00%;富硕宏信持股数为 110,024,400股,占总股本的 26.94%;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为151,317,010股,占总股本的 37.06%。 ④ 2005年 12月,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 12月 27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资函[2005]522号),批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和富硕宏信遵守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合计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 5,598.72万股股份,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获得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和富硕宏信赠送的 3.7股普通股。前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6年 1月 6日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于2006年 1月 16日实施完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408,369,910股,其中,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持股数为 103,554,066股,占总股本的 25.36%;富硕宏信持股数为 97,511,540股,占总股本的 23.88%;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为 207,304,304股,占总股本的 50.76%。 ⑤ 2006年 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6年 6月,佛塑科技经 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股份,总股本由此增至 612,554,865股。 ⑥ 2009年 8月,上市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2009年 7月,经广东省国资委《关于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以公开征集方式拟协议转让所持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批复》(粤国资函[2009]25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551号)批准,2009年 8月 27日,佛塑科技控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的 127,307,201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广新外贸持有佛塑科技127,307,201股股份,占佛塑科技总股本的 20.78%,为佛塑科技控股股东。(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