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00069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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