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688207):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