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信通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招商证券徐国振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罗磊、黎强强、梁赫、蔡小梅、陈少勉、马琳君、吴耀宇、庄东鹏、周靖昊、柳浩川、迟骋、赵思宇、杜琬曈。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6楼 联系电话:0755-82960449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IPO保荐主承销项目设置两个立项时点。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项目立项申请;在辅导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项目组需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后方可向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下称“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名立项委员参会,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2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 IPO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招商证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下称“内核部”)、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下称“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内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招商证券内控部门可以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拟申报项目须经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的全体有效表决票的 2/3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二)本保荐机构对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1年 9月 1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根据全面注册制的规定及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补充核查了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并于 2023年 2月 23日进行通讯表决,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 8月 2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议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关于修订<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 2月 21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议案的议案》《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1年 9月 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议案》《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关于修订<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7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 3名监事,其中 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起人协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4年 6月 16日山东信通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 2014年 7月 1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信通有限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山东信通电器有限公司截止 2014年 4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整体变更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住所为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 18号,注册资本为 11,7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全用。 发行人的前身山东信通电器有限公司设立于 1996年 1月 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7名董事,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 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3)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查阅和分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1、根据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承诺函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查询公开信息、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五千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1,70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五千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9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二)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深交所于 2024年 4月 30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以下简称《通知》),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根据《通知》,“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4年 2月 2日通过深交所主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根据上述《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原规则)第 3.1.2条第 1项,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原规则)第 3.1.2条第 1项规定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首发办法》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均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公司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 发行人系一家以电力、通信等特定行业运行维护为核心服务目标的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自 2014年以来,发行人以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为载体,向客户提供诸如数据采集、数据整合、智能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处理、协同工作网络构建等系统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和移动智能终端。发行人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商业谈判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和较强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客户、电商平台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基于人工智能的输电线路大规模立体巡检关键技术及应用”成果被评为 2023年度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此外,该成果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已入选工信部科技司组织开展的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公司“基于实时三维重构与隐患精准检测的智慧运维技术及产业化”入选工信部高新技术司 2024年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未来信息”领域的标志性产品案例。 根据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优秀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未来信息”领域专注于“推动下一代移动通信、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技术产业化应用,加快量子、光子等计算技术创新突破,加速类脑智能、群体智能、大模型等深度赋能,加速培育智能产业”,“标志性产品”则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实现产业化,能切实体现前沿技术突破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产品。由此可见,公司基于自身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已逐步形成了以技术研发为核心竞争力的业务模式与生产制造体系,产品具备较强竞争力,业务模式较为成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成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智洋创新、映翰通、申昊科技等的业务模式基本一致。 (二)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 1、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经营业绩及规模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知,202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远高于申昊科技、亿嘉和、映翰通、光维通信、卡尔股份和森锐科技,与智洋创新相近;2024年,发行人净利润为 14,277.98万元,属于行业内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司。 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 (三)发行人具有行业代表性 1、发行人在细分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前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8,030.98万元、92,906.29万元和100,320.68万元,其中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和移动智能终端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上述三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0.84%、81.57%和 90.28%,是发行人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发行人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1)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 我国输电线路可视化设备已部署数量目前暂无完整统计数据,但根据 2022年 8月 11日召开的 2022年第九届输电技术大会公开数据,国家电网已安装部署52万余套可视化监测装置。综合考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等其他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路可视化设备已安装部署数量,以及上述公开数据日后的新增安装部署情况,发行人估计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我国输电线路可视化设备累计部署数量为 140万至 160万套左右,覆盖率仍然较低,加之巡检设备更换周期通常为 5-8年,因而输电线路智能巡检设备行业市场空间较大。发行人 2014年推出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2016年开始大规模部署,2017年至 2024年累计销售数量约为43.57万套,市场占有率约为 27%至 31%;根据公开资料,2017至 2024年,同行业公司智洋创新的可比产品累计销售数量约为 47.23万套,市场占有率约为30%至 34%。因此,根据上述估算,截至 2024年末,发行人在输电线路智能巡检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仅略低于智洋创新,预计细分行业排名第二,具有行业代表性。 (2)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 公司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主要应用于变电、配电领域,该产品在电力智能化改造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是解决不同应用场景下监控单元相互孤立、缺乏联动的问题,通过系统集成后的统一监控分析平台,有效解决了人工巡视效率低、监控设备孤立形成数据孤岛,运维数据无法有效利用的问题,有效减少了运维工作量,提升了运维效率,保障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报告期内,公司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收入分别为 6,333.47万元、8,493.34万元和 15,287.21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根据公司估算,暂不考虑新建变电站的数量增长情况,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的市场规模约为 112.50亿元至 262.50亿元。 结合公司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公司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但公司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扩大,具有一定行业地位。 (3)移动智能终端 发行人移动智能终端主要包括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和工业平板电脑,其中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的收入占比较高,为发行人主要产品。 随着千兆宽带、WiFi 6、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渗透,通信运营商业务逐步向高端化、精细化发展,其一线装维队伍也由大众普遍认知的“装维人员”向“智慧家庭工程师”升级,促进了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的配备、使用。 根据通信运营商发布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新闻报道等公开资料,结合三大运营商智慧家庭工程师、装维工程师的员工数量,发行人估计全国从事通信网络运维的人员总人数约为 40万人。由于通信行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例如百兆宽带升级千兆宽带、WiFi 5升级 WiFi 6、WiFi 6升级 WiFi 7、4G升级5G等,每次技术迭代都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因而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通常3年更新一次。 假设通信运营商的智慧家庭工程师人均配置一台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并考虑其换代频率,在不考虑海外市场的情况下,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的国内市场容量约为 10到 12万台/年。报告期内,发行人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年平均销售数量为 4.93万台。据此估算,截至 2024年末,发行人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的预计市场占有率约为 40%至 50%,预计细分市场排名第一,具有行业代表性。 2、发行人参与多项行业标准及国家电网企业标准的起草 发行人所属输电线路智能巡检行业目前主要应用的行业标准如下:
3、发行人获得多项行业代表性荣誉 发行人被有关部门授予的与行业相关的荣誉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 2023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号),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确定 750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审通过 88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述企业与 2022年通过复核的企业(2022年新确定 482家企业,复核通过 875家企业)一并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智能电网概念上市公司共计 173家(2025年 3月 20日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其中仅 22家智能电网概念上市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 2022年和 2023年新认定或通过复审的名单中,发行人于 2017年即被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发行人选取的四家可比上市公司中仅智洋创新 2022年被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因此,发行人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具有行业代表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行业代表性。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主板定位。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系一家以电力、通信等特定行业为核心服务目标的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主营业务旨在通过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解决客户在运行维护环节的综合性智能化运维需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等,相关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需要及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研发与设计,持续改进产品性能,并紧跟行业技术变革,通过人工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相关产品进行赋能。 2024年,人工智能产业高速发展,前沿技术持续突破,以 DeepSeek等为代表的大模型技术取得显著进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力、通信等行业的广泛应用。公司对人工智能技术及行业发展趋势具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虽然公司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人才的引进和自我培养力度,取得了多项技术成果。但由于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市场对相关人才需求加大、人员流动加剧等,若公司不能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和培养机制,可能导致人工智能、大数据领域相关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吸引优秀研发人才,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及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若由于人才流失造成技术秘密泄露等情况,可能造成竞争对手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将可能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口径)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0,280.84万元、50,389.65万元和 57,564.67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53%、54.13%和 57.27%。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最高,分别为 31.66%、32.35%和 47.30%,客户集中度有所提升。 因此,若未来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对产业政策、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技术标准、产品需求、定价原则等做出重大调整,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和产品毛利率下滑,对公司后续的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带来不利影响。 3、营业收入增速下降或者规模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益于所处行业良好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竞争优势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8,030.98万元、92,906.29万元和 100,320.68万元,增长趋势良好。 虽然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电力和通信两大行业,其投资总额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受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影响较大。 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新竞争对手加入等因素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竞争力下降,将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滑或收入规模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通常一季度相对较少,四季度相对较多。一季度收入相对较少主要系一季度春节假期较长,项目实施进展相对较慢。四季度收入相对较多,主要系公司的电力类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大型国有企业,该类客户实施采购需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制度,客户通常上半年制定全年采购计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立项和审批、履行招投标程序,下半年执行合同内容,四季度集中进行验收,导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相对较多。 由于公司的人力成本、研发投入等支出在年度内发生较为均衡,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季节性波动较为明显,上半年净利润一般明显少于下半年,使得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5、通信行业相关产品收入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信行业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8,924.70万元、17,951.17万元和 11,214.1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21%、19.28%和 11.16%。 其中,公司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销售收入分别为 15,083.23万元、13,791.75万元和 8,416.94万元,占通信行业相关产品合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70%、76.83%和 75.06%。 2023年末,WiFi 7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落地,适配 WiFi 7技术的网络通信设备于 2024年上半年开始向市场推广。根据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相关负责人于 2024年 1月在通信世界全媒体举办的“WiFi 7元年到来,拥抱数智新生活”研讨会上透露的 WiFi 7布局情况,通信运营商已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进行 WiFi 7产品规划,制定技术要求、入库测试要求,有序开展 WiFi 7产品引入。公司已结合通信运营商测试需求变化,及时推出了适配 WiFi 7测试的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新产品,并于 2024年下半年向部分通信运营商批量供货。2025年 1-3月,公司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已实现收入 2,071.35万元,同比增长35.89%,其中适配 WiFi 7测试的产品收入占比超过 50%。 未来通信运营商将根据自身资金预算、市场终端需求等因素逐步加大对WiFi 7相关产品投入及通信运维设备更新,但若下游通信运营商的采购计划推迟或采购规模下降,或公司产品未能满足通信运营商需求,可能导致公司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收入下降,进而使得通信行业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出现下降。 6、电力工程业务收入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工程业务收入分别为 9,308.57万元、10,792.98万元和3,260.0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91%、11.59%和 3.24%,占比较低。 公司从事电力工程业务目的在于更好的了解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全场景的需求和痛点,从而强化公司在电力行业其他场景智能运维业务的布局。基于上述战略目标和定位,公司无需大规模开展电力工程业务,而是选择性承接具有代表性、与现有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电力工程业务。 若公司调整电力工程发展战略、电力工程项目承接不及预期或主要项目施工进度延迟,可能导致电力工程业务收入出现下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7、关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中来自美国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77.83万元、150.53万元以及 80.3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3%、0.16%和 0.08%,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对美国销售金额较低,虽然近期美国大幅提高关税,但相关关税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较小。若中美关税政策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严重损害全球经济增长,导致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37.21%、32.99%和 33.03%,公司销售毛利率的变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客户需求变化、产品单价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整体有所下降。其中,公司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对销售毛利率的贡献最高,报告期内对销售毛利率的贡献率分别为 53.73%、61.38%和67.28%;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报告期内对销售毛利率的贡献率分别为 21.57%、15.05%和 7.65%;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报告期内对销售毛利率的贡献率分别为6.66%、7.55%和 14.01%。前述产品是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由于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两类产品的下游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公司,若电网公司下调招标规模、限制招标价格,或新竞争对手进入,将导致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产品销售价格将呈下降趋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此外,受通信行业技术迭代周期、通信运营商采购周期、采购政策调整和市场需求周期等影响,发行人通信综合运维智能终端毛利率也有所下降。 因此,如果未来电网公司招投标政策发生不利变化、产品销售单价下滑,或出现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上升等情形,而公司未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或未能通过技术与工艺革新、扩大生产规模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2,282.75万元、23,667.42万元和18,811.7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6.64%、22.43%和 14.51%,存货金额较高且有所波动。 定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并严格计提跌价准备,但如果行业需求下滑或公司经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积压,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或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39,172.78万元、58,189.45万元和 67,546.34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分别为 2,510.37万元、4,129.17万元和 5,742.17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11%、62.51%和 67.21%。截至 2024年末,公司账龄 1-2年和 2-3年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14,353.77万元和 6,938.03万元,其中电力工程类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之和分别为 8,319.10万元和4,692.90万元。若公司电力工程业务相关客户支付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相关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或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应收对象主要为国家电网、通信运营商等大型央企、国企,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和知名度,商业信用良好。随着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尽管公司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风险并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及减值准备,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出现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则存在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出现逾期或无法收回的可能。 4、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资质需定期复审。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0.88%、31.94%和 32.40%。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未来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不再具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电力行业智能化改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100,320.68万元;其中,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收入分别为 39,280.28万元、51,278.97万元和 65,086.00万元,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的收入分别为 6,333.47万元、8,493.34万元和 15,287.21万元,上述两类业务均属于电力行业智能化改造范畴,收入占比合计达到 58.46%、64.34%和 80.12%,相对较高,系发行人产品重点发展方向。 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不断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或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技术要求、产品需求和投资计划等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主要政策,加快传统电网和业务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了电力行业对于智能化数字化升级改造的需求,促进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和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收入的持续增长。 若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电力智能化改造相关产业政策或规划进行调整,例如减少投资规模、放缓投资进度等,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带来不利影响。 2、对电力、通信等主要下游行业依赖的风险 公司作为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制造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产品主要围绕下游客户所处行业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电力、通信等行业内的企业,主要客户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上述客户的配套供应商等,相关客户受国家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 若未来我国电力、通信行业的相关投资政策、投资规模、采购偏好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的产品性能、创新能力和售后服务等不能满足电力、通信等行业的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降,继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盈利预测风险 根据公司编制并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预测 2025年营业收入为 111,600.79万元,同比增长 11.04%;预测 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049.09万元,同比增长 5.40%;预测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554.18万元,同比增长 7.91%。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及宏观经济、行业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2025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谨慎使用。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系一家聚焦行业运维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分析的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输电线路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凭借较高的产品质量和较强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迅速,销售市场从发行人成立之初的山东省内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及部分海外区域,获得下游众多客户的认可,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国内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向好发展,全社会用电量迅速增长,电力系统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所需能源的重任,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大面积停电等重大电力事故将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并影响社会稳定。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下,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主要电网企业加大了电力系统运维管理方面的投入,并推动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电力领域的应用,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同时,随着我国各行各业信息化、智能化的逐步升级,通信网络作为终端使用者营运信息的传输载体,日常的运营维护至关重要,随着各类通信业务蓬勃发展,通信行业景气度持续上升,通信运维需求也稳定上升。 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团队,营销网络和团队也在不断扩大,并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下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项目以及发行人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沟通咨询工作,招商证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托方”)担任本次项目的法律顾问。受托方成立于 2003年 1月,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46619117N),具备从事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受托方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助招商证券完成项目涉及的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尽职调查问卷(包括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收集整理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做到法律尽职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包括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资产权属情况、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独立性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2、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向招商证券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根据招商证券的要求)法律咨询服务。 本次项目聘请受托方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总额人民币 45.77万元(含税),由招商证券以自有资金分期支付给受托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已支付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用 366,160.00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招商证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 12月 22日,注册资本为 1,090.00万元,负责人高树,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招商证券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8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招商证券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承销机构,聘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聘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咨询机构,委托其提供行业研究服务。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外,招商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承销机构,聘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聘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行业研究服务的行为,系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应予以披露。(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