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83724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11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5:《关于拟新增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 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 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 (二)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6.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0.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总资产的30%; 1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 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 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 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 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 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七) 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结; 5.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 议; 6.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交易 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 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 及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 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总监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 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 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 等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 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 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七)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 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 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等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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